律师为何要承担保密义务

如题所述

律师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接触到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息,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开,当然也包括不得向媒体公开,甚至不得向国家机关公开。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作为一项义务,律师保密义务和其他类型的保密义务有着不同。律师保密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律师保密义务是一种与职务相关的义务。律师保密义务是由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的,这种义务具有明显的职务特征。具体说,律师保密义务要求律师保守的是职务秘密,即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对非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悉的秘密,尽管律师作为一般公民也负有保密的义务,但由于该义务与律师职务无关,因此不属于律师保密义务的范畴。
2、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为秘密。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必须是秘密事项,此处的秘密应作广义的理解,其既包括国家秘密,也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秘密的具体认定,要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只有对依法可以确认为秘密的事项,律师才负有保密的义务,对那些依法不应确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事项,律师不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3、律师保密义务是道德义务也是职业纪律义务和法律义务
律师保守秘密的义务受多种规范的约束,其既是一种与律师职业道德有关的义务,也是一种律师执业中的纪律和法律义务。作为道德义务,律师保守秘密义务受律师执业道德规范的调整,主要要求律师从内心谴责、社会评价等角度来权衡利弊,以遵守义务。
遵守道德义务主要是律师的一种自觉行为。作为纪律义务和法律义务,律师保守秘密义务受有关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的调整,此时律师保守秘密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律师违背该义务将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惩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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