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有: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如实供述未掌握罪行;2、嫌疑人自动投案的;3、嫌疑人因病委托他人投案的;4、罪行尚未发觉,经盘问主动交代的;5、嫌疑人在被通缉时自动投案的;6、准备去投案或在投案路上被抓获的;7、交通肇事后不逃逸。
法律分析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而特殊自首是指不具备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征。特殊自首的适用对象比较特殊,它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然后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只要符合特殊自首的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无论犯罪分子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还是异种,只要其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均应认定为特殊自首。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殊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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