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案子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案子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一般情况下会不予起诉。刑事案件在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会予以撤案;如果移交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并且在补充侦查结束后还是不能满足定罪证据的要求的,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起诉之后,如果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法院会作出无罪判决。
法律分析
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在当代的社会,刑事类型的案件提起诉讼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如果是公诉案件的话,应当是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如果证据不足并且事实不清楚,那么会对此决定不予起诉,也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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