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政协副职是闲职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不是。人大政协的副职在各自的班子中会分管一方面的事务。比如说有的分管的是城建,有的分管教育,其实和党委和政府的副职是差不多的。只是说党委政府法人副职负责的是这些事项的具体落实,而人大政协是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些部门的落实,监督他们依法履职。比如说人大的城建环资委主要就是监督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法规在各地的实施情况,如果发现什么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以议案、建议提交,甚至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质询问询。一般人大政协交办出去的意见,各个部门还是比较重视的,一般都会积极整改。当然,人大政协的这种监督属于同级监督,他也不会把很难的事或者明显无法整改的事交给当地的政府。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中国人民政协)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旨在经过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团结,去团结全中国各民主阶级、各民族,共同努力,实行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肃清公开的及暗藏的反革命残余力量,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并发展人民的经济事业及文化教育事业,巩固国防,并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及国家,以建立及巩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及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一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个人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议邀请者,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并得被选为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由上届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定之,但第一届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协商定之。

第四条 凡经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及全国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各参加单位及代表均有信守及实行的义务。

凡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对全体会议及全国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时,除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负责遵行不得违反外,其有不同意见得保留之,以待下届会议提出讨论;如对重要决议根本不同意时,有声请退出中国人民政协的自由。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或代表或全国委员会委员,如有违反中国人民政协的组织法、共同纲领或重要决议而情节严重者,得由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或全国委员会视其情节严重的程度,分别予以警告,撤换代表,撤销委员资格或撤销参加单位等处分。由全国委员会所给予的处分,如被处分者不服,得向下届全体会议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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