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一次性收入及其交税计算方法
一、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
1、政策依据:今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适用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
3、计税公式:公告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4、举例一:2011年2月份,某企业职工张某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2年,按照规定正式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一次性收入84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张某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首先确定适用税率:即84000元÷24个月=3500元,由于(3500-2000)=1500元,其适用税率应为10%。
因此张某2011年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4000÷24-2000)×10%-25] ×24=3000元。
可见公告将提前退休工作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没有要求与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提前退休工作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贴应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上述例子中张某2月份还取得原任职单位发放扣除个人负担的法定五险一金后的工资4200元。则该2月份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2000)×15%-125=205元
2011年2月份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205=3205元
注意提醒注意的是文件执行时间,6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个人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适用范围:根据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为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
3、计税公式: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举例二:
某单位职工王某2009年4月份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并领取一次性收入84000元,当月取得原任职单位工资42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2年)。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王某取得上述所得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缴税时先确定适用税率:即84000元÷24个月=3500元,(3500+4200-2000)=5700元,故其适用税率应为20%。因此,王某2009年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4000+4200-2000)×20%-375=16865元。
对比例一、例二,取得同等金额的一次性收入,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低于个人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税负。
三、个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适用范围: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计算方法:根据财税[2001]157号和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四、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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