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受巨额红包如何定罪?

医生收受巨额红包如何定罪?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从医疗行业来说,医生在主体上可以划归“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职务上的便利指掌握的医疗资源,如床位、手术机会等。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是指给患者优先使用这些医疗资源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对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受贿行为;

(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

(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本罪;

(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当然,收受费用是因经济活动而产生,亦可延伸到经济往来活动结束之后。已收受的费用归个人所得,如果交给单位,则不构成本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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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06

根据对国家法律及司法解释和律师案例经验的了解,医生收受红包,从法律角度上看待,是不是等同于受贿,如何界定是违反行政规定还是犯罪,历来有争议,整理出以下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一、收受巨额红包的区别

1、医生收红包后,提供优于其他患者的待遇,如提前获取住院床位、提前手术等;

2、医生收红包后,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并没有特殊照顾患者。

第一种情况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更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如果再加上“数额较大”,那么收红包的行为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了。而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本条件,而不能按犯罪处理。当然这种行为会因违反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有相关行政处罚。

二、收受巨额红包的罪名之争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第四条规定如下: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医生涉案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的“医务人员”、涉案行为是利用行政管理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是对涉案行为定性的关键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进一步明确“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医院作为国有事业单位,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科室主任一般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技术创新及医疗耗材采购等行政管理工作,负有对该科的“领导、管理”等职责,符合法律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具备适格的受贿罪主体。如果行为人是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则其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行为人既负有行政管理职责,又具有医生处方权,收受巨额回扣的,要审查非法获利行为是基于开处方的专业技术便利,还是基于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从而适用相应的罪名。倘若以上两种便利因素均存在,则应对行为人按照想象竞合犯论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职业禁止条款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职业禁止条款对于惩防贿赂犯罪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贿赂犯罪的行为人进行职业禁止,能够减少其反复犯罪的机会,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职业禁止的实施直接剥夺了贿赂犯罪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行业的权利,增加了贿赂犯罪的成本,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震慑效应,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从根源上净化相关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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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4-29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第3个回答  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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