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县勘查模式

如题所述

所谓“嵩县模式”,就是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将矿业权、资本、技术、管理等地质找矿要素整合起来,快速实现突破的地质找矿新机制。

一、主要做法和特点

(一)分四步走

1.第一步,把相邻而分散的探矿权加以整合

河南地矿局所属地勘单位在这个矿集区有8个分散的探矿权,分布在两个勘查区,面积分别为22.76平方千米和44.14平方千米。由于零散、单个勘查风险大、成本高,很难寻找出资人。于是该局决定:按照矿床的相同类型或同一成矿系列,通过经济手段,即承认原探矿权所有人的财产权,实行评估入股,把它们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勘查主体,对外寻找投资者。这个勘查主体就是新成立的——河南豫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2.第二步,整合后的探矿权与勘查资本结合

以河南豫矿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的整合后的探矿权,吸引了中国五矿集团的兴趣,他们愿意出资接续勘查。双方联合组成了河南五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操作。双方商定:

(1)整合勘查项目分两个阶段进行,总体设计2年内全面完成普查、详查工作,预计提交矿产地2~3处,提交金资源量30吨。总预算为1.8亿元,首期投入资金4000万元。

(2)整合勘查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河南五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地矿局新组建的项目指挥部承担。

(3)整合勘查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矿业权权益,河南豫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占有40%股份,中国五矿集团占有60%股份。届时该矿业权的价款,需经过评估,按市场价转入五矿集团开发;如果豫矿公司同意进入开发,须按40%股份投入开发资金。

3.第三步,勘查资本与勘查技术劳务结合

由河南五鑫矿业开发公司(勘查资本的代表)组建项目部,确定勘查方案。项目部由五矿勘查技术专家现场指导;由省地矿局抽调金矿勘查方面的拔尖人才组织攻关,并担任顾问;由具有本区工作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出任首席地质专家;此外,还聘请多位老专家当技术顾问,并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实现了地质科学技术的最佳组合。

勘查方案确定后,按照协议由河南地矿局组建项目指挥部组织实施。该指挥部由河南地矿局所属单位抽调地质测量、物化探、矿产地质、探矿工程、岩矿测试、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组成。他们集中百余台(套)的各类设备、仪器,动员施工和后勤保障人员350多人,开动30台钻机,实行统一生产管理、统一调度施工力量、统一质量技术标准,实现了勘查技术劳务的规模生产。

4.第四步,矿产勘查转入矿产开发

整合勘查的成果按预想完成之后,可以由五鑫矿业开发公司自己开采,也可以整体转让给五矿集团所属其他公司开采。矿产勘查至此,转入开采阶段。这也是地质找矿的最终目的。只有转入开采,并从矿产品销售收入中取得收入,矿产勘查的投资才能实现资金循环,形成矿产勘查投入的长效机制。

当前,嵩县整合勘查方案正在进入第三步的第一阶段。在整合勘查方案筹备过程和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首先是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不仅允许政府在该区已出资的探矿权参与整合,而且允许政府在本区拟出资,但尚未设置的矿业权,也归并到本项目中;其次是勘查区所在地的洛阳市和嵩县政府,在勘查施工条件方面给予了全面支持。没有他们的支持,整合勘查将寸步难行。所以可以说“嵩县整合勘查”,是三方面共赢:

一是地勘单位不仅可以从探矿权入股中取得股权,还从矿产勘查技术劳务承包中得到营业收入,并从地质找矿成果中得到奖励,甚至分成。

二是矿业公司得到了最急需的要素。因为在矿业的三要素中,资本和劳动并不短缺,真正短缺的就是可供开采利用的矿产资源。

三是政府取得了矿产开发中全部的经济社会效益,包括资源效益,即新增资源量占原有资源量的比例;财富增长效益,即矿产资源净价值由潜在收益变成现实收益;就业效应和财政税收效应等。

(二)做法总结

“嵩县模式”的基本内涵是“股份找矿,整合勘查”。其主要做法可归纳为:整装部署、联合勘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快速突破。

(1)整装部署:遵循地质找矿工作规律,按照整装勘查的指导思想,将项目部署在重要成矿区带上,以矿集区为单元,统一勘查规划、统一项目设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提交成果,并根据矿业权的分布情况,从局部到整体分步实施。嵩县金钼多金属整合勘查项目处在全国16个重要成矿区带之一的豫西南金钼铅锌银多金属成矿区,属于小秦岭-熊耳山-外方山金银钼成矿带的嵩县矿集区,找矿潜力巨大。《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将此矿集区圈定为重点找矿区,《部省合作开展豫西地区地质找矿工作部署方案建议》也将此列为重点整装勘查区块。

(2)联合勘查:由原探矿权人、勘查投资人和承担项目任务的地勘单位等多个主体组成“找矿联盟”,并以资本为纽带,形成“利益共同体”联合实施风险勘查,实现找矿突破。嵩县整合勘查项目的原探矿权人为地勘局所属地勘事业单位,对参与合作的探矿权事前以协议授权形式委托局级国有地勘企业豫矿公司统一组织管理。勘查资金由中国五矿集团与豫矿公司合资的河南五鑫公司投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作业单位,优先原探矿权人和局属单位。项目实施中,五鑫矿业公司、原矿权人区调队、地质二队以模拟股东会、董事会的方式,联合成立了“整合勘查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管委会”以表决形式确定项目设计、成果验收与处置等重大事项,聘请地质专家担任监理,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并以资源储量、工程进度责任目标等方式对勘查作业单位进行激励。

(3)风险分担:参与嵩县整合勘查的矿权虽原为地勘单位拥有,已登记多年,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年,但由于单个矿权的找矿风险大,地勘单位事业体制下又缺少找矿风险分担机制,使得地勘单位不敢投入,难以独自承担勘查风险。通过矿权整合,大大提高了找矿成功的概率,并且只要其中的一个勘查区实现突破,就保障了整合项目的投资回报。实际操作中,整合的矿权越多,“找矿联盟”做得越大,分担后的勘查风险就越小。在我国尚未建立风险勘查市场的情况下,“嵩县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风险分摊问题。

(4)利益共享:嵩县整合勘查是在矿业权高度分散、地质工作程度不一、找矿前景难以预知的地区实施的,合作各方按照协议约定,原探矿权人将尚未达到详查程度的矿业权以已有投入和矿权评估(初次评估)作价入股,出资人以资金投入占有股份,联合开展勘查找矿。总体完成详查或“项目管委会”决定终止勘查工作后对探明的资源进行价值评估(二次评估),二次评估与初次评估的增值部分为“找矿联盟”应分享的利益。这种权益可视为股权在“找矿联盟”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市场转让,还可以在发现适宜开发的矿产地之后,将“找矿联盟”正式注册为合资公司。采取这种形式,“找矿联盟”各投资主体一律平等,按股份分享利益,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

(5)快速突破:通过整合勘查的实施,使得“小矿权”变成“大矿权”、小项目变成大项目、小工作区集成为大工作区、小成果集成为大成果;促成多家国有地勘单位联合会战、多门类专业人才协作攻关;促进多种资源要素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多种投资主体同担风险,共享收益。由于有充裕的勘查资金,综合采用多项技术手段,采取大会战的组织形式,建立和完善了项目管理和监理制度,促进了勘查区工作程度的迅速提高,实现了快速勘查、快速突破。

(三)主要特点

“嵩县模式”作为找矿新机制的一种探索,遵循了“两个规律”,实现了“三个结合”,统筹了“四大要素”。

(1)遵循“两个规律”: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针对像嵩县这样地质工作程度相对较高、矿业权空白相对较少的地区,按照部省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划定的整装勘查区,从局部整合勘查到整装勘查分阶段实施。局部整合阶段:鼓励国有地勘单位率先将同一矿集区的自有矿权整合起来,由国有地勘单位联合组建的地勘企业来组织实施或与优势企业合作形成“找矿联盟”;深度整合阶段:由政府引导、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部门协调制定矿集区整合勘查规划,以市场手段进行矿业权的适当归并,使同一矿集区联片整合勘查;战略整合阶段:以政府为主导,形成按成矿区带部署、矿集区为单元真正意义上的整装勘查。这种由小到大、由浅入深、逐步推进的地质找矿工作与地质认识规律相一致,有利于尽快实现找矿突破。在不同勘查阶段,根据勘查程度及其社会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矿产勘查各阶段的投资主体。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思路,由政府出资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提供找矿靶区和地质信息资料服务;部省地质勘查基金引领拉动,降低找矿风险;多元投资的商业性勘查跟进拓展,实现探采结合。通过对矿权事前评估、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勘查阶段矿业权所有人、投资者和勘查单位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勘查成果及相关利益,调动各方的找矿积极性,实现了互利共赢。

(2)实现“三个结合”:一是通过整合勘查实现了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的紧密结合。地勘单位与有实力的优势矿业企业结成“找矿联盟”,对获取的勘查成果可以及时便捷地转入开发阶段,实现找矿成果的迅速转化,早日发挥资源效益。国有地勘单位通过占有矿山股份,培育矿产开发业,加快了地勘企业的成长。二是通过整合勘查实现了地质找矿与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紧密结合。作为“找矿联盟”的发起者,地勘单位既是整合勘查方案的制订者、地质找矿的实施者,又是利益共同体的成员(联合出资人和股东)。地质找矿不再是地勘单位的被动行为(“打工”),已转化为给自己找矿的主动行为。探者“既有权又有利”的制度设计和地勘单位既是“打工者”又是“出资人”的身份转变,给地勘单位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地勘局以整合勘查入手,加快事企分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创办队级国有地勘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矿产勘查和开发为主体产业,把全局的国有地勘企业整合起来,最终打造实力雄厚的局级地勘企业集团,并通过不断扩大对外合作,优化组合各类勘查要素,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地质找矿大突破。三是通过整合勘查实现了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的紧密结合。矿业权的人为设置破坏了矿床赋存的自然形态,导致整装勘查部署难以实现。探矿权人因独立承担找矿风险,勘查积极性不高,出现“圈而不探”的现象,给探矿权管理带来障碍。“嵩县模式”比较合理地化解了探矿权设置的人为性与矿床分布的规律性之间的矛盾,探矿权人通过“找矿联盟”对多个矿业权重新组合、统一管理,引入多元投资,加快勘查进度,促进了更加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建设。

(3)统筹“四大要素”:矿业权、勘查资金、找矿技术、组织管理是地质找矿的“四大要素”。“嵩县模式”为四大要素的科学配置搭建了平台。对高度分散的矿业权,依照成矿地质条件有相似之处、区域上彼此相邻或者相近、原矿权人之间有合作勘查愿望等条件进行整合,并签订协议由“找矿联盟”对矿业权进行管理经营,加快了勘查进度、矿业权的价值转换。勘查各阶段引入有实力的矿业企业(集团)的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使用,同股同权,保障了勘查资金的可靠来源,使企业资本“嫁给”专业找矿队伍,扩大了企业的资源储备,为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也为延伸利益链条,联合实施后续的资源开发奠定了良好基础。找矿成果与找矿人的收益挂钩,激发了地勘单位“找大矿、找好矿”的信心和活力。“找矿联盟”中,有管理优势突出的大型矿业企业,有勘查经验丰富的地勘队伍,各方通过组建“项目管委会”发挥其所长,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科学部署合作项目,规范投入资金使用,强化项目质量成果,建立考评激励机制等,进一步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保证预期成果实现。

二、嵩县“整合勘查”的普遍意义

(1)把分散的长期占而不探或投入不足的探矿权激活了。资源的作用不在于占有,而在于使用,只有被使用的资源才能产生效益。如果嵩县的整合勘查模式能够把全国现有3万多个探矿权中的大部分激活了,那对增加我国矿产资源的实力将是重大贡献。

(2)为矿产普查阶段最短期的勘查资本的进入开辟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单个分散的探矿权不仅风险大,即使找矿成功也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所以社会资本不愿意进入,银行不愿意贷款。而一旦通过整合,在相同类型或同一成矿系列中形成规模,找矿风险随之降低,规模效益随之显现,矿业资本也就很愿意进入。如果全国有条件的分散的探矿权,都能通过整合形成有利于矿业资本进入的条件,将会大大推进我国固体矿产的勘查进程。

(3)通过整合勘查,形成相对比较大的勘查区域,可以为集中找矿技术精英,实现找矿难点突破创造有利条件。而找矿技能,对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具有关键性作用。同时它还可以使探矿工程形成规模,有利于这些要素的充分利用和效率的提高。特别是可以大大节约搬迁运输费用和交通通讯设施费用。因为这些费用最终都要分派到探矿工程中去,而单独的小规模探矿的施工是难以承受的。

(4)有力地推进了矿产勘查的企业化改革。从整合勘查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它一开始就把矿产勘查引入到企业中运行,比如把分散的探矿权整合起来,形成新的主体是企业(河南豫矿公司);整合后的探矿权与勘查资本结合,形成新的主体还是企业(河南五鑫矿业公司)。至于以后的运作更是全部在企业机制中进行的。所以在嵩县的整合勘查中,充分体现了《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所说的:“企业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

(5)充分体现了市场在矿产勘查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从分散的探矿权的整合,到整合后探矿权与勘查资本的结合,都是中国五矿在起决定性的作用。而五矿在哪儿出资找矿,找什么矿,又是由五矿在哪儿开矿,开什么矿决定的。也就是说五矿的决定都是由市场调节的。正是这种源于市场配置的倒逼机制,可以保证找出的矿、开出的矿,是市场所需要的。

(6)充分反映了地质工作一定要按地质规律、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的要求。首先,对分散探矿权的整合,就是根据相邻的同一矿区带、相同类型或同一成矿系列(系统)进行的,体现了对客观地质规律的尊重;其次,对分散的探矿权主体,充分尊重他们所有财产的权益,通过权益入股,保护了他们的经济利益,体现了按经济规律办事的要求;最后,在勘查资本的筹集、勘查技术手段的应用、勘查风险的规避等方面,都充分考虑了地质工作的特点,体现了按地质工作规律办事的要求。

三、运用嵩县“整合勘查”模式应当注意的问题

(1)把零散的探矿权整合起来,如果是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条件下进行,将会遇到更为复杂的局面。因为通过市场和评估作价的探矿权,并不一定被所有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所接受,一旦出现“钉子户”,将扰乱全局。对此必须给予必要的带有强制手段的政府调控。

(2)参与整合的探矿权,必须在整合之前就要把产权搞清楚,不能带着产权不清的探矿权参与运作。因为整个探矿权的运作过程,就是不断增值或不断减值的过程,不论出现哪种情况,对产权不清的探矿权主体,都是一大麻烦。这一点对使用地方财政资金的探矿权,尤其要事先分配清楚。

(3)整合后的探矿权与勘查资本的结合,大多数是采用带有期权性质的预期股权分成。这里的关键是分成的比例和到什么阶段转入按比例共同投入。因为转入共同投入的阶段(比如详查之后,还是勘探终结)越往前提,对探矿权原持有者越不划算。同时对转入共同投入时的探矿权作价也必须明确其形成方法,不能含糊。比如是成本价转入还是用市场价转入。如果是探采一体化,多用成本价;如果是探采分离体制,多是用市场价。

(4)要充分考虑整合勘查最终成果,在转让时仍存在市场风险。这一点在嵩县整合勘查的模式中根本没有考虑,也是被大多数地勘单位所忽视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只要找到矿就大功告成,有没有市场需求并不重要。其实这个市场的需求,具有一票否决权,对商业性矿产勘查最重要。所以在推行嵩县勘查经验时,必须高度重视最终成果的市场需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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