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矿的概念

如题所述

小矿是个世界性概念,小矿的英文名称是small scale mining或small scale mines,直译为小规模采矿或小型矿山,可见小矿的界定是与规模紧密联系的,而我国的小矿名称较复杂。

1.1.1 我国小矿称谓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在国有矿业一统天下的情况下,只允许农村小规模开采一些民生或自用矿产,商品含量很低,这时小矿统称社队企业或“五小”企业。其后,随着政策放宽及市场需求推动,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蓬勃发展。1986年《矿产资源法》规定,以经济所有制为标准划分采矿主体,明确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法律地位和政策要求,其称谓也得到了统一。1994年,考虑到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除乡镇集体矿山外,还有多种形式的城镇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将“乡镇”去掉,统一改为集体矿山企业。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第四条弱化了对不同所有制形式采矿主体的规定,但仍保留了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1998年,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为了消除经济所有制产生的负面影响,首次出现大型、中型、小型矿山的称谓;国土资源部现行的对矿山企业统计采用:大型、中型、小型、小矿。

1.1.2 世界各国对小矿的界定

目前,国外对小矿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不同国家提出了不同的解释。人们对小矿的态度也大相径庭,有些人认为小矿就是“脏、危险并且破坏性大”应该被禁止;也有些人认为小矿是“有利可图的生产活动”,“是脱贫致富的简单方式”。但是一般认为小矿是指“small scale mines”。有些国家对小矿单独划分出手工采矿(artisanal mining),以便明确区分小型采矿和手工采矿。很多学者提出界定小矿需要考虑的基本要素,包括资源储量、矿业权大小、投资成本、劳动力需求、矿石开采量、年销售量等。

联合国利用开采出的物质总量来划分大矿与小矿的界限,规定年产矿石量地下矿为5万吨或露天矿为10万吨作为统一界限(Barnea J,1978)。但是不同矿产资源的品位、规模各不相同,难以用一个标准来限定。有人建议黄金和有色金属等矿山,根据所开采出来的金属数量来界定,如用黄金年产量(盎司)而不是年产原矿(吨)来界定。还有的采用资本投入的大小来界定,如小矿投资少于300万~500万美元(Taupitz K C et a1.,1993)。

南部非洲开发共同体(Southern African DevelopmentCommunity,SADC)把手工矿和小矿划分为以下3类:

1)微型矿。只用简单工具的手工小矿,没有采用机械和能源。

2)手工矿。采用了一些能源,具有一定的组织,工厂投资规模在1万~10万美元。

3)工业小矿或小矿。利用现代化的实用技术,投资规模在20万~300万美元。

世界银行也采用了“手工矿”的提法,认为它特指手工操作、技术含量低、主要在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开展的小规模采矿(The World Bank,1995)。

国际劳工组织(ILO)主张小矿的含义“因人因事”而定。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对小矿进行了调查(ILO,1999),提出了以下不同的界定因素:

●特定矿山的就业水平或矿工数量。如巴基斯坦规定小矿的工人不超过20人,美国规定地下小矿少于75人,印度规定露天小矿不超过150人。

●年生产量:年产矿石或矿物量最大为1.5万吨至2.5万吨不等。

●资本投入:阿根廷明确规定少于250万美元,南非为800万兰特,巴基斯坦为3亿卢比,泰国为100万美元,津巴布韦为3万美元。也有的国家对资金投入不作规定,含糊地指出:小矿“投资和运营成本低”。

●矿业权大小:如加纳、津巴布韦、赞比亚等国。

●机械化水平:如巴西、埃塞俄比亚、菲律宾等。

●采矿深度:如塞内加尔。

●矿种类型:比较常见的2大类型小矿,一类是小规模开采和采挖建筑材料矿产,另一类是开采价值较高的矿产,如小金矿、小宝玉石矿。

综合调查发现,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小矿的定义综合考虑了多个原则(表1.1),具有以下共同点:①大多数国家小矿采矿活动只限于本国公民;②不需要技术工人和复杂的技术;③劳动密集型;④资本投入水平和生产能力通常较低;⑤从单纯的手工活动到采用机械设备和基本技术的先进小矿之间有较大的转换空间。

表1.1 世界部分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小矿的定义原则

1.1.3 本研究建议的小矿概念

在我国,迄今法律法规尚没有对小矿(包括小型矿、小矿)给出明确定义和内涵,但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着小矿。我国不少学者主张“既要明确区分小矿企业和大中型矿山企业,又要明确区分小矿企业和小矿山的不同概念和内涵”(傅鸣珂等,2004)。

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

1)以开采规模作为划分标准。小矿与大、中型矿山的主要区别是开采规模,因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以矿山开采规模(年产量)作为划分标准,即矿山只有大、中、小型的区分,没有所有制的涵义。

2)开采规模应与矿床规模相结合。根据国家政策和我国矿产资源特点,要求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这也符合全国储委1995年颁布的《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小型矿是指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并且矿山所占用储量为小型矿床规模(或矿床规模不清)的矿山企业”的定义。具备小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矿山生产规模(年产量)符合国家规定不同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分类表中的正规小矿最低规模(表1.2),且矿山占用储量为小型矿床(或矿床规模不清)(表1.3)的矿山企业。

表1.2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续表

表1.3 全国主要矿种矿床规模统计表

3)小矿指的是矿山企业,因此小矿亦可称小型矿山企业、小矿山企业,两者具有相同概念、内涵。

4)小矿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①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开采的矿床、矿点及其他零星分散资源;②矿山闭坑后,经有关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且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③县级以上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允许小矿开采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资源及其他矿产资源。

综上所述,本研究建议“小矿”的内涵可归纳为:小矿是指小型矿山企业和小矿山企业。小型矿山企业一般是指矿山开采规模达到小型矿山标准,所占有储量为小型矿床规模(或矿床规模不清)的矿山企业;小矿山企业一般是指矿山开采规模为小型矿山生产规模上限1/10以下,占有储量为小型矿床以下的矿山企业(包括零星的个体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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