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本人身份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 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扩展资料:
医师资格考试的相关要求规定:
1、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
2、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