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禁止不文明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如题所述

《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中明确规定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包括: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香口胶渣、塑料制品等废弃物;
(二)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随意倾倒泔水、垃圾或者其他污秽物质等;
(三)损毁、侵占市政公用设施,损坏公益广告;
(四)毁坏公共绿地、绿篱,采摘花果,攀折树木;
(五)在天桥、隧道、建(构)筑物的墙面或者电线杆、树木表面、路面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上、居民小区内擅自刻画、喷涂、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六)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擅自发放广告和宣传品;
(七)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八)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未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九)在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十)在城区景观河道洗涤、游泳、捕捞、垂钓、露营、野炊等;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一)未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二)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没有控制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商业促销活动;
(四)12时至14时和20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小区或者住宅楼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22时至次日6时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不文明交通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
(二)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行驶;
(三)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驾驶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吸烟、违规鸣喇叭和使用灯光;
(五)机动车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
(六)机动车不按顺行、指示方向停放;
(七)驾驶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共享单车车筐载人、逆向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八)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区域停放;
(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行,不按照交通指示灯指示或者交警指挥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等行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通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不文明养犬行为:
(一)饲养犬只未办理准养证;
(二)养犬人未履行犬只免疫义务;
(三)携犬只到户外活动,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管且未拴带束犬链;
(四)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乱扔犬只尸体;
(五)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会场、餐馆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
(六)在城市、县城建成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七)养犬人遗弃犬只,致使犬只成为流浪犬、无主犬;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不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
(一)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山地、林草缘地带、风景区焚烧香火纸钱等丧葬、祭扫物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不文明旅游行为:
(一)破坏文物古迹、公共设施、生态环境;
(二)干扰车船等公共交通秩序;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违反旅游场所规定,扰乱旅游秩序;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游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不文明经营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县城建成区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公共场所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占用街面摆放物品、设摊经营;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不文明就医行为:
(一)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
(二)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搭设灵堂、摆放花圈挽幛、悬挂横幅、聚众滋事、违规停放遗体等;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就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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