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辞职报告后未满一个月走人工资怎么结?

我的情况是:2008年10月签订的合同,到2009年10月到期。现在发现这个公司很不正规,前段时间新来的副总让所有人都重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怕劳动局来查),还搞了份公司规章制度让每个人签字。老板说好4月加工资也没加,以各种借口拒绝给我们加工资。 我于2009年5月5日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于5月9号完成所有的交接工作,双方也签了交接清单。但是那个副总说让我下星期必须还要去,给公司办事情。并以违约金威胁我(合同上没有写违约金),公司也没有给我提供任何培训。 我辞职也没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因为现在没人给她办事,就抓住我不放。公司发工资是前个月的工资到次月10号发(比如4月份工资在5月10号发), 我想问一下各位,双方签完交接单算不算是同意我辞职了?我从11号开始可以不去吗? 不去的话5月份这几天工资有的拿吗?
主要新单位要我下星期到岗。拜托各位帮帮忙!

工资按照离职之日结算,除非双方约定按照一个月时间结算工资,否则按照离职之日计算工资,牵扯到赔偿、奖金等事项,需要跟企业协商

只要离职报告提交,公司审批通过,离职时间不局限在一个月;如果提前离职,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意义并没有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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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1、只有离职报告提交,公司审批通过,离职时间不局限在一个月;
2、如果提前离职,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意义,没有违规;
3、工资按照离职之日结算,除非双方约定按照一个月时间结算工资,否则按照离职之日计算工资。
4、牵扯到赔偿、奖金等事项,需要跟企业协商
第2个回答  2009-05-09
是呀,11号你就走人。5月的工资是没有了。因为你已经辞职了。还要那几天的工资干什么呀。11号走人,没有任何责任为他卖命。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根据国家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辞职,并在提交辞职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完成交接手续。而对于辞职后的工资结算方法,是用你的 基本工资/168 再乘以你的工作小时(比如一天8小时,上了5天班,就是40小时)。而你如果去告的话,是很麻烦也很费时间的,当然钱多或者闲的发慌,可以试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9-05-09
先把工资拿到手
这公司问题多多,到时候你都可以告他,他还敢告你?不信你就到当地的劳动部门打听。如果你愿意,威胁他一下,五月份的工资都应该可以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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