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红光电视机厂等几家企业于1995年8月2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了兴达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其中红光电视机厂投资500万元,占全部股份的25%。1996年3月,兴达公司懂事会研究决定,与某省A市的一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组成一个合伙型联营企业,双方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决议作出后,红光电视机厂认为如果成立合伙型企业就意味兴达公司就要对该合伙企业 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由于多方关系滑理顺,该合伙 企业的经营前景不好。于是,红光电视机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兴达与A公司进行联营 的董事会决议。
问题:
1. 兴达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做出的联营决议是否有效?
2. 红光电视机厂要求撤消该董事会决议的依据是什么
参考资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