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解答这道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红光电视机厂等几家企业于1995年8月2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了兴达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其中红光电视机厂投资500万元,占全部股份的25%。1996年3月,兴达公司懂事会研究决定,与某省A市的一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组成一个合伙型联营企业,双方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决议作出后,红光电视机厂认为如果成立合伙型企业就意味兴达公司就要对该合伙企业 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由于多方关系滑理顺,该合伙 企业的经营前景不好。于是,红光电视机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兴达与A公司进行联营 的董事会决议。
问题:
1. 兴达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做出的联营决议是否有效?
2. 红光电视机厂要求撤消该董事会决议的依据是什么

1、联营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兴达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依法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不能承担无限责任,不具备成为合伙人的条件,联营决议违法,所以无效。
2、《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红光电视机厂作为兴达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联营决议。

参考资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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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07-09
《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公司的投资对象只限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所以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董事会决议。
第2个回答  2006-07-09
NUTTERTO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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