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参谋下,我是该嫁出去还是招婿?(高分求)

我爸爸妈妈有我和姐姐两个女儿,姐姐在5年前结婚了,是招倒插门女婿的。所以姐夫和我姐姐都是住在我们自己家里,以前姐姐对我很好,老是给我零花钱什么的,但自从结婚我感觉她会莫名其妙对我凶。现在他们的儿子也有5岁了,很可爱,我对他也很好,经常买吃的买衣服给我侄子,可是姐姐还是莫名其妙会对我凶,好像我要抢她老公或者是儿子一样。我现在也有23岁了,现在有几个来说亲的,我爸爸妈妈其实比较喜欢我,但他们希望我嫁出去,因为这样他们觉得就可以挑男孩子,而且挑得是比较好的那种,但其实我家里条件也不差,爸爸在农村有一幢3楼的房子,在城里也有两幢房子。
姐姐和姐夫现在没有正当工作,难道他们是想把我赶出去然后以后把房子给他们儿子吗?我要是嫁出去了就无权和姐姐分割爸爸的房子了吗?
我其实不喜欢嫁出去,因为我现在有在谈一个男朋友,但是他家境情况比较差,无法买房子。如果把他招进来可能我爸爸不会同意,哎,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在此求助大家,请真诚~
请各位说说建议性的话,不要说我的怎么感觉什么的,如果我能抛开一切跟着我感觉走的话我就不会在百度上提问了~谢谢

跟你姐姐推心置腹的谈一下,问她到底是为什么要这样对你.找到问题的根源比你在这里苦恼要好得多.
如果你同你男朋友真心相爱,是否招婿或嫁出去,我觉得你们应该好好商量一下.
如果你是怕涉及到遗产分割问题我建议你好好看下<<继承法>>里的相关内容: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 19850410

【实施日期】 19851001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
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

【章名】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
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
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章名】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
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
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
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
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章名】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
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
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
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
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
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
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
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
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
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
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
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
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
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
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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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28
大多女人一但结婚后就有自己的心事了。你姐姐的做法可以理解。这个要看你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不过我觉得不要说我不重视感情,这些事都是很现实的,古话也讲亲兄弟明算账。所以平时不要老让着你姐姐。当然如果你觉得这样伤感情,自己愿意被欺负那就当我没说。
说实话,找男朋友不是找那些没有养家能力的,不要怪我说的,难听,那可是女人一辈子的事,你跟着他,你或许要吃一辈子苦,你的孩子也是,你的下一代也很难翻身。还有你要有眼光,要看这个人到底有多少本事,会赚钱才是,有家底的不算,古话讲,人无常富,人无长贫,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有本事才最重要。你考虑清楚,现在人都是很现实的。
还有,你不管是走到哪里都可以继承的,这些都是你父母一句话给谁就给谁,不用你们争。可能就等以后你爸妈可能会给你姐姐多一些,但是不要计较,因为你在外,你姐姐照顾你父母的比你多。
自己好好想下,祝你幸福。
finely1987敬上
2009.04.28
第2个回答  2009-04-28
不管你姐姐是否有意把你轰出去,你的继承权都不会因为你是否住在家里而发生改变,你可以看看继承法的内容
我建议你如果遇到喜欢的,就不要考虑是否招赘的问题,婚姻是一辈子的事情,要慎重考虑,不要为了这些乱七八糟的事情,耽误自己一生的幸福
如果你真的喜欢,我想你父亲应该不会有什么太多的意见的,要知道,一般在儿女和父母的对峙中,都是父母迁就儿女,只要你父母认可了他,觉得他会给你带来幸福,他们也不会过于执着于形式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4-28
你们家真厉害!赶紧嫁出去吧!上门的女婿你自己在外面怎么抬得起头来?上门的女婿都不怎么样!条件好的而有的是啊,多看看有钱怎么过的就知道你家只是在你们那块条件好,不代表除了你们那也是条件好的!挑个好的,挑个有能力的。出去最好,你姐都在家了,你还在家干嘛?这种事不弄得清楚点最容易事多
第4个回答  2009-04-28
还是嫁出去好
即使没有房子,你俩现在还都年轻,可以努力奋斗自己挣钱买房,那样住着自己心里也舒坦!(钱财毕竟是身外之物)
希望你能认真考虑我的建议:祝你们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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