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委会和没有业委会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有了业委会,业主就有发声平台,就可以监督物业公司做好物业服务,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实施有效措施。没有业委会,小区一切事物都是物业公司说了算,业主不能平等地与物业对话。有了业委会,全体业主的利益得到保障, 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由业委会组织业主大会确定。没有业委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说了算。有了业委会,全体业主才能与物业公司签订责权利符合业主利益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标准。没有业委会,物业服务标准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说了算。有了业委会,通过明晰的合同,可以让保安保洁等基层员工的收入合理、稳定增长。没有业委会,物业公司为了不断获取利润,只能不断压缩成本,层层外包,一边是物业服务缩水,一边是基层员工收入低标准,业主、基层员工的利益都被侵害。有了业委会,全体业主才能收回公共利益,按照法规,小区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没有业委会,本该业主拥有的小区公共收益,全部被物业公司拿走,并且叫苦连天,说亏本经营做杨白劳。有了业委会,才能保障房屋维修基金合理使用不断增值。没有业委会,业主的房屋维修基金就会被物业以各种名目动用,房屋的“救命钱”不断缩水,业主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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