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成立一家公司,字号名称是大陆某驰名商标,且属于相同行业。香港公司授权大陆公司在国内生产和销售产品,产品包装上打上香港公司的名称,且故意突出了其字号部分,即驰名商标。
现在国内驰名商标那家企业在大陆起诉该香港公司,同时起诉其在国内的经销商。
请问:
1、香港公司可以不去应诉吗?因为香港公司是受香港法律的保护,依法成立的。
2、香港公司缺席宣判,判决书是否对香港公司有法律效力?香港公司是否必须履行?
3、香港公司在香港本土非实际经营,也无任何资产,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在开庭前,已经办理了公司名称变更,这种情况,大陆法院的判决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4、如果香港公司不履行判决,香港公司的股东是否会成为被告?股东是大陆人。
请详细回答,最好有相关法律法规,谢谢。
非常感谢deathstand,再继续请问:
1、香港公司确实是皮包公司,注册地址和电话都是香港秘书公司提供的,公司注册资金1万港币,无实际经营行为。这种情况如何追究其股东责任?应由谁来向股东追究责任?
2、追究股东责任?是不是意味着香港公司股东要全额承担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万分感谢!
大家回答有出入,“adnet2028”和“郑州律师杨影”能否详细解释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