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

如题所述

产权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居住权人的权利包括: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合同签订后,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尚未达到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持有居住权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房地产登记机关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录居住权的相关内容,才能设立居住权。

产权人和共有权人的区别是:

1、产权比例不同

产权人和共有人直接的区别在于产权比例,产权人为100%,共有人是没有产权比例的,但产权人和共有人具有对该房产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2、拥有所有权的人不同

产权人指的是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是多人;而共有人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共有的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3、权力不同

产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而共有权人同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房屋过户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过户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过户登记申请书、登记原因证明等其他材料;

3、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4、审核通过,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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