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什么具有法定的定密权

如题所述

国家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具有法定的定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记载、登记、传达、存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并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如果是国家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具有法定的定密权,如果有人泄露国家秘密,将受到法律制裁。
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包括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机关。

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如果经常产生定密事项,可以首先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定密授权,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其主管业务工作和职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如果所申请的定密授权超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定密授权申请。例如,市财政局若要申请财政工作事项机密级定密权,应当向省财政厅申请;如果市财政局拟申请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方面机密级定密权,则应当向市委或者市政府申请定密授权。
一是自身没有相应等级定密权。依据保密法的规定,没有相应等级定密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机关、单位没有任何等级的定密权,如县级机关;另一种是机关、单位没有绝密级定密权,如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
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如下:
1、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2、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确定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定密权及其相关概念:
定密权,是指由法律赋予机关、单位行使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特许职权。
定密权限,是指具有定密权的法定主体或其他责任主体(定密责任人),在行使定密权时所能够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最高密级和最大范围,即特指定密权行使的有效边际。
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本质是,由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一制度的作用,其一是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定密责任制,避免了过去定密工作中人人有责、追究责任时又人人无责的现象,使定密工作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严谨;其二是有利于准确掌握本单位各项涉密业务的秘密数量和等级,及时完成密级变更工作,实现定密工作精准、高效、可靠;其三是有利于实现解密审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解决以往定密有人做、解密无人管的问题,使保密工作由以定密为开端、以保密为重点、以解密为终结的整个流程畅通无阻,既能适应信息时代国家秘密数量不断增长的要求,又能满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带来的信息公开的需要。
定密权的申请、授予和撤销:
定密权的申请与授予,是指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常超出其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或依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确属自身产生,但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一级机关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定密授权的申请,授权机关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认为确实需要定密授权的,对申请单位作出定密授权的决定。
被授予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因职能变化调整或撤销,不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所授予的定密权应及时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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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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