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

如题所述

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资本主义君主立宪制。

清政府颁布九年预备立宪诏——这成为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开端——与此同时,模仿西方立宪制国家国会的谘议局开始在各省筹设。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10月清廷正式下令筹设谘议机关。1909年2月,两广总督张人骏着手成立广东谘议局筹备处,他聘请邓华熙、张振勋、丘逢甲等22人为“议绅”,又向留日学生金蒲崇、金蒲芬等人筹得资金,选址大东门外,兴建广东谘议局大楼。

随后各省谘议局成立。为谘询机关。议论本省应兴应革事件,预算、决算、税法、公债,及应负义务等。按照朝廷的解释,这个机构的性质和作用,是在正式议会尚未成立之前,作为人民练习议政的场所,也就是说,各省“谘议局”,相当于各省的“临时议会”。

各省谘议局议员数目多少不等,由选举产生,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爵位、官职、出身、学历、财产等限制。有权者仅占全人口的一小部分。 

(1)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项
(2)议决本省财政预算与决算、公债
(3)制定、修改本省单行法规、章程
(4)接受本省民众建议、陈情
(5)对本省行政机构实施有限的监察权。谘议局行使职责,始终处于督抚的监督控制之下,不具西方宪政体制中地方议会的性质,又受到地方行政权力的多种干预,实际上谘议局不能行使依法应享有的权力。 

清末制定的关于省级议事机构咨议局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规。该法规公布于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1908年7月22日),共12章62条。其主要内容有:
①规定咨议局的宗旨。《咨议局章程》规定:“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这一宗旨说明,咨议局是具有地方议会形式的机构。
②规定选举人与被选举人的资格。《咨议局章程》虽然规定咨议局议员由各州县选举产生,但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作出了性别、年龄、财产、学历、职业等各方面的限制。

从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能为地主、官僚和资产阶级上层人士所享有,广大劳动人民和妇女被排斥在外。
③规定咨议局的组织和职权。《咨议局章程》规定:各省设咨议局议员若干人(各省数额不等),从中选出十分之二作为本省咨议局常驻议员;各省咨议局设议长一人,总理全咨议局事务,设副议长二人,协理全咨议局事物;

咨议局有权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预算、决算、税法、公债,有权选举资政院议员。
④规定各省督抚同咨议局的关系。《咨议局章程》规定:各省都抚对“咨议局之议案有裁夺施行之权”,对咨议局有监督、勒令停会和奏请解散之权”,但“本省都抚如有侵夺咨议局权限或违背法律等事,咨议局得呈请资政院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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