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期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已立案并下了裁定书,但法院未及时执行造成财产无法追回,怎么办?

我父亲因与他人有借款纠纷,于2016年6月将对方诉至法院,并于2016年10月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担保,同时还提供了被告房产线索。法院也于2016年10月13日下达了裁定书,认为原告(我父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75万元的财产。可是法院在下达裁定书后迟迟不予执行,未及时去冻结被告房产,直到2017年4月6日,法院才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告的房产。不料该处房产已于2016年12月被另一家法院(其他人同样诉讼该被告的借款纠纷)抢先冻结了,导致现在我们的判决无财产可执行,请问法院在这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无法追究回财产法院是否负有责任?我们应当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追回财产?非常期盼专业人士的回答,谢谢!

如果所说情况属实,法院有责任赔偿未能及时保全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9-17
追究那个法官的责任,属于渎职罪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