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别墅被剧组擅入拍摄一案二审,庭审过程中透露了哪些细节?

如题所述

二审关键在于进入这栋业主没有居住过的别墅,算不算侵犯隐私,业主认为侵犯了隐私,而一审法官和被告认为没有侵犯隐私。事情最早发生在一位杭州女业主身上,她几年前就在杭州买了一栋别墅,但别墅的钥匙她交给了物业保管,自己甚至一次都没有住过这栋别墅。但后来在一次看电视过程中,该业主突然发现自己的别墅出现在影视剧中,她表示十分意外。

随后赶往别墅,才发现东西确实被使用过,墙面甚至还有磨损。物业公司也承认,确实私自将别墅借出去拍摄,而且不止一次,分别借给了两家影视公司拍摄了两次。这让业主表示难以接受,自己买的别墅一天都还没有住过,就被其他人私自闯进去了,所以他要求影视公司和物业公司进行赔偿,并且起诉对方侵犯自己的隐私权。

按照一审判决,法庭要求这两家影视公司一共赔偿给业主30万元,用于别墅内东西,物品损坏的赔偿,但对于业主提出的侵犯隐私权,给予了驳回。判决下来后,业主显然不满意,代表律师表示,虽然业主没有自己住过别墅,但别墅的设计和装修都是业主的想法,影视公司私自闯入,并且使用别墅内的这些东西,显然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

目前二审还在讨论过程,双方也并未拿出更多的证据,还是就隐私权的范畴进行讨论,具体的结果还未可知,不过从最新民法典的定义来看,依然这栋别墅是业主的,就算她没有住过,里面也包含着她的隐私,私自进入肯定是触犯隐私权的,如果按照民法典的定义,侵犯隐私权的罪名应该成立。

根据新实施的民法典,将隐私权作了进一步的衍生,私密空间,个人活动都受隐私权的保护。

上诉方还举了个例子,依照民法典的精神,哪怕是公共部位,在一定条件下因为我的参与也会形成需要保护的隐私权,比如我去酒店包厢吃饭,包厢是公共空间,但是你能随便进来拍我吃饭吗?何况这还是在我家。

这些都是明确,住宅与人格有着密切联系,住宅(即私密空间)具有的人格利益主要取决于人的意志及情感,故住宅的人格利益形成时间应为人取得住宅所有权之时,与住宅是否被居住、是否存放个人物品等无关。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6-04

  之前网络上有一名女子数千万元的豪华别墅被一个有名的电视剧组擅自进入拍摄,而在此次电视剧拍摄的过程中,男女主角在自己的屋子里男欢女爱摔摔打打的拍摄也让这位房主感到非常不舒服,于是这家别墅的主人立马就联系了相关部门,希望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关于此次拍摄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赔偿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据了解,证明女士一直在杭州工作与生活,大概在2015年的时候,在老家买下了非常豪华的别墅,同样花了大价钱做了欧式装修,整体给人感觉是非常奢华的,由于不常住的原因,所以这名女士把钥匙给了物业,以备不时之需,自己仍然是住在杭州,但是在机缘巧合之下,这名女士却通过电视剧的方式重新看到了自己的家,经过这名女士反复的盘问过后,才发现开发商允许电视剧同意进别墅拍摄。

  这名女士清点过自己家中的财产,过后发现很多东西都有不同程度的擦碰和损耗,于是这名女士就把剧组所设计的影视公司出品方,还有物业公司,开发商都告上了法庭,但是这场官司却没有那么好打,一审的时候,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此次的活动不构成隐私侵权,其次,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别墅装修和物品损失认定合计为35万元,所以两家剧组各付一半。

  但是这名女士对于法院此次的判决却并不认可,根据新实施的民法典,把隐私权做了进一步的衍生,所以此次的别墅空间是属于这名女士的隐私,理应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而二审到现在还没有进行再次开庭,所以我们也会持续关注此次案件的进展。

第2个回答  2021-06-05
杭州女子别墅被剧组擅入拍摄引发了无数网友的关注,对此事件我们先来理个时间轴:

2015年10月,林女士在家乡慈溪购买一栋豪宅别墅;

2015年11月,林女士因不常租住,将钥匙交给物业以备不时之需;

2017年底2018年初《我和我的儿女们》在物业同意下进别墅拍摄;

2019年9月,林女士在电视剧中看到,她的别墅变成了剧中女主人公的家;

2019年10月,林女士回家与物业协商,计算财产损失;

2019年11月,林女士请律师向物业、影视公司等发出律师函,但被驳回并起诉;

2020年3月18日,法院开庭一审,获悉其他剧组进村拍摄,临时增补一名被告人;

2021年5月31日,法院开庭二审,没有什么新的证据,整个过程都围绕着是否构成“隐私权”的问题之争。


     

在杭州生活和工作的林女士五年前在浙江省慈溪市买了一栋豪华别墅,此后一直没有住在那里。去年,林女士突然看到她的别墅成了一部热门电视剧中女主角的家。剧中,演员在里面吃喝睡觉,各种摔打,影视剧以“鸣谢****山庄”结尾,进一步确认,这是林女士的别墅。

当她回到别墅时,电梯损坏无法使用,指纹锁坏了,地毯磨损,家具磨损,装饰画、投影仪和餐具都不见了。女子给物业和影视公司发了律师信,但都被拒绝了。林女士将别墅的物业、电视剧出品方、播出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和道歉,电视剧下架。没想到,一审时,林女士再次震惊:在她的别墅里拍摄有不止一部电视剧。

到了2021年5月31日是杭州女子别墅被剧组擅入拍摄一案二审,这次庭审过程中透露了哪些细节?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这次二审并没有什么新的证据,只不过是把一审的焦点再度往深入里辨:

2021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首先,确定它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其次,根据损失评估报告,该别墅的装修和物品损失共计35万元。法院表示,由于这些损失是哪个剧组造成的目前还不清楚。所以各承担一半,每家17.5万元。林女士说她绝对上诉。

5月31日下午,二审法院的调查焦点还是“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换个角度来说,当时争论的焦点是样板房买了之后,虽然没有住进去,但确实构成了个人隐私。


       

二、“隐私权”之争:

被上诉人(影视公司、物业、开发商)的观点很简单:这是样板房,没有住过,没有生活痕迹,没有形成个人信息;后来他们对买样板房后,也算是“私人空间”是承认的,但还是认为没有居住就没有人格化。

法官也问上诉人,如果是毛坯房,你觉得构成侵犯隐私权吗?

上诉人称,不构成,毛坯那就是个建筑体,但这栋别墅是一个装修好的样板房。我买了,说明这种装修是合我意的,设计得到了我的认可。我买了它,即使我暂时不住在里面,它也会成为我个人的,有情感寄托的“我个人所有的私人财产”,怎么能说这与我的人格无关,买了我喜欢的房子,怎么就不形成隐私权呢?


       

根据新实施的民法典,隐私权进一步衍生。私人空间和个人活动都受到隐私权的保护。目前尚不清楚二审是否会再次举行。

对此你怎么看?

我们都认为这实实在在就是物业开发商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的,就像是我们自己买了房,无论有没有去住都是自己的房,那就是自己的隐私,真不知道为什么这个问题要争执这么久?如果反问每个人:如果是自己的房子没住过,是否愿意被其他人免费住呢?道理我们都懂,就是怕有的人喜欢文字游戏,没有将这件事情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

可以理解林女士的心情简直比电视剧还要电视剧。

问题很复杂吗?

一些房地产公司和开发商是“利益共同体”,在保护开发商利益的同时,还与开发商签订私下协议,以获取各种收费的利益。此外,《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当开发商的建筑物没有出售时,开发商是业主,通常是最大的业主。知道了这一点,我们大概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物业和开发商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向剧组出租别墅了。

       

说回林女士的案例,林小姐的别墅被占用了。后来被起诉的宁波影视公司律师表示,当时根据剧组的了解和认为,这栋别墅是开发商的样板房,也继续起着样板房的作用,并没有资料告诉他房子已经卖掉了。

简单的说,就是开发商允许让剧组拍摄的。如果开发商的房子还没有卖,他们就是业主,但事实是这栋别墅已经卖给了林女士。据钱江晚报报道,该开发商是一家失信企业,被曝光存在大量高风险信息。

永远不要太相信人:

曾经看到过一句话“永远不要太轻易相信一个人,否则受伤的只会是自己”,再亲近的朋友也有可能背叛你,更何况是刚买了不久的房子呢?林女士将钥匙给了物业,而且没有经常回来住,这就给了物业制造了很大的机会。所以无论是出于什么情况,一定不要那么轻易把自己的家交给别人,因为并不是每个人都懂得遵纪守法。

第3个回答  2021-06-05
杭州女子别墅被剧组擅入拍摄一案二审,庭审过程中透露的细节有该栋别墅是当时开发商用来做的样板房,因为杭州女子都非常满意所以就买下来了,而且该女子将钥匙交给物业,以备不时之需,但是在该女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和开发商竟然同意剧组进去拍摄,这引起杭州女子的不满和个人权益受损,故向法院进行起诉,被告分别是两个剧组所涉及的影视公司、出品方、还有播放平台、保管钥匙的物业公司、开发商等等,打的是财产损害赔偿、隐私权纠纷。
第4个回答  2021-06-05
杭州女子别墅被剧组擅入,庭审中透漏细节有:这起奇葩事件直接涉及民法典重点关注的“隐私权”,重点交叉在样板房买下后到底有没有隐私权,剧组认为自己是物业对外称“样板房”因而使用,物业的辩解“那时不是我”称自己是后期才来的,通过物业费缴纳证明该物业还是原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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