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门诊慢性病医保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8-24

一、部分门诊慢性病病种
一类门诊慢性病:1.慢性活动性肝炎;2.肝硬化失代偿;3.慢性肾功能不全(非手术治疗);4.肾病综合征;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肝豆状核变性
二类门诊慢性病:8.结核病(活动期);9.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10.慢性心功能不全;11.病态窦房结综合征;12.冠心病(心肌梗塞);13.高血压病(Ⅲ期);1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5.多发性大动脉炎;16.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17.支气管哮喘;18.支气管扩张症;19.消化性溃疡;20.溃疡性结肠炎;21.慢性肾小球肾炎;22.类风湿关节炎;23.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24.系统性硬皮病;25.帕金森病;26.重症肌无力;27.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中度)、强迫症、偏执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
三类门诊慢性病:糖尿病;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病(Ⅱ期);28.甲状腺功能亢进症;29.白塞病;30.骨关节炎;31.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32.癫痫;33.前列腺增生;34.强直性脊柱炎。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慢性病患者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个人累计支付,在职参保人员1000元、退休参保人员6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的参保人员500元后,超出部分属于门诊慢性病规定范围的用药、诊疗项目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和补助比例见下表:
门诊慢性病种分类统筹
基金
最高
补助
限额补助比例
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建国前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退休人员
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一类2500元757065807570858075
二类2000元
三类1500元
.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在以上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按同时患上述另一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病种的补助额之60%进行再补助。
2.在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补助比例同一级医院。
3.癌症患者(非放疗、化疗、介入治疗)在一个统筹年度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一类门诊慢性病的医疗保险待遇予以补助。
4.对不属于《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病种范围内、一个统筹年度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累计支付至3400元的参保人员,超出部分参照暂行办法规定的三类门诊慢性病的医疗保险待遇予以补助。
三、结算办法
门诊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当年全市统筹基金结算总余额不足以按暂行办法最高补助限额支付时,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确定并公布当年统筹基金实际最高补助限额;次年3月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和结算后,将补助金额直接划入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四、注意事项
1.门诊慢性病患者因病情变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须入院或转入门诊特定项目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有关规定处理。在享受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待遇基础上,按暂行办法进行补助。
2.参保人员不论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有无余额,必须刷卡就诊、购药。
3.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予以再补助。
五、门诊慢性病申报程序
1.参保单位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审批表》和《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花名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一次审查,参保人员携带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辅助检查结果、出院记录及相关病史资料参加鉴定;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市卫生局医政处,从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异地参保人员的上述资料,由参保单位(没有参保单位的由社区或个人)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由专家进行鉴定。
3.将审查意见及参保人员资料,一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病历》上加盖专用章,自批准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4.门诊慢性病的审批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破产、个人续保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医保中心一楼咨询台或者五楼医管科领取《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和慢性病审批表》:其他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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