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属于拒执罪

如题所述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一、 正确把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构成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有以下方面的四个特征:

(一)犯罪客体的单一性。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裁判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从刑法条文中可以看出,该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这里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尽管立法解释将拒不执行支付令、调解书等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调整的范围,但这些支付令、调解书等本身并不是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有关人员对人民法院为执行这些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而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后,对该执行裁定仍拒不执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即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出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同时,还应包括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的裁定及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并予以执行的裁定。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严重性。按照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构成犯罪是由于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采取了隐匿财产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的情形规定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的;

3.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规定的五种情形,细化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内容。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解释》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此处所说的财产,既包括已被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也包括未被限制权利的财产;

第二,《解释》规定,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属于拒不执行,这里所说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

第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主 要是指领导批条子、打招呼,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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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17
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文名
拒执罪
全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领域
法律
依据
《刑法》
犯罪主体
对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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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司法现状

案例分析
简介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因此,科学、及时、有效的惩处这种犯罪,是司法系统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好“执行难”的重要途径。我国于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第313条也规定了此罪,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为了保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4月8日第97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基本上具备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实施起来也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现结合工作实际,对该罪进行浅要的分析。

被执行人旁听拒执罪案件庭审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
第2个回答  2020-10-17
“拒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执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拒执罪的犯罪主体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都可成为拒执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犯拒执罪的,必定要追究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追究“拒执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追究“拒执罪”的主要法律依据。

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还包括生效的诉讼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裁定等。

5、什么是“有能力执行”

“有能力执行”是指金钱给付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行为履行义务人有行为履行能力。既包括有履行全部义务的能力,也包括有履行部分义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有能够履行义务的财产和收入,或者将收入用于其他开支,而不履行判决义务,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包括有工程款收入、房屋出租收入、赔偿款收入、帐户上有资金往来,有归还他人借款、购置房屋、修建新房、房屋装修、购买车辆的行为、为子女婚嫁开支、将收入或存款用于个人消费、进行高消费等,不管被执行人对这些财产和收入的使用是否合法、正当,纵然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同样构成拒执罪。这样的情况在我们的执行案件中经常发生,实际上这是构成的行为,完全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6、什么是“拒不执行行为”

对抗性的作为行为、和消极逃避性的不作为行为,及对金钱给付、和行为义务的拒不执行,都是拒不执行的行为。如: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仍然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不按法院通知要求交付财物、证件、票据;对法院通知配合、协助执行的要求不理不睬等都是拒不执行。
第3个回答  2020-10-17
有以下12种情形的行为,都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一旦经对方报案的,将可能构成本罪。

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例如被执行人欠债务100万,其名下所有的房屋市值120万的,却以80万的价钱进行转卖,以致无法完全履行债务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故意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就是该罪的关键。)

2.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注意担保人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同样具有同等效力。)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这里“协助执行义务人”可指被执行人财产的保管人或需对方提供某种帮助才可执行财产的人。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注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这种同谋行为的,将从重处罚。

5.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4个回答  2020-10-17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自诉也可追究拒执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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