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家庭条件
困难家庭是指凡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长期居住辖区,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家庭:
(一)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二)重点低保边缘家庭(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50%的
城市居民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0%的农村居民家庭);
(三)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因个人负担高额医疗费,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四)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并缺乏自救能力的城乡困难家庭;
(五)因子女在高中阶段上学或被国家
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不含自费
择校生),经各级救助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六)在越冬取暖、元旦春节等特殊时期,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七)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卖淫嫖娼、
酗酒、自杀、器官移植、康复医疗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