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中冠以“中国”“国际”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⑴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文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⑵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⑶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⑷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⑸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词。 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①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②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③ 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④ 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⑤ 其他违法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另外,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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