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哪些国家的法律中,子女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具体国家,谢谢

西方国家子女都不需赡养老人,没有出具相关法律。

西方老年人精神上强调独立,不愿意依靠子女,生病靠医疗保险和医护人员,养老靠国家优厚的福利待遇,不需子女插手。老人和子女经济上来往不多,父母不供养成年子女,反之子女也不需赡养老人。

西方老人一般住养老院或在家中养老,作为子女前去探望,大多数情况下,也仅限于节假日、生日等。

扩展资料

西方人养老,能享受到丰厚的物质待遇,而晚景凄凉者并不鲜见,不是指物质上短缺,而是在精神上匮乏。孤卧病榻,虽有护士小姐看护,但儿女却常常不在眼前,对亲情的渴望,对子女的思念,始终难以摆脱。

我国老人多数是居家养老,依靠子女照料,养老条件和护理水平当然比西方养老院差些,但是儿女亲情无处不在,照顾得更周到,老人生活得更踏实,更有利于老人的健康长寿,优越性是明显的。

我国这种传统的养老方式,适合我国国情,虽然加重了子女负担,但是老人喜欢,子女情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西方孝敬父母之差异(礼仪漫谈(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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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15
我国与西方养老现状之比较及其启示
http://www.crifs.org.cn 2006年3月23日 赵丽宏
[ 摘 要] 我国已进入老龄型国家, 养老形势严峻。发达国家在老龄化高峰到来前20 年就开始重视养老问题,老年公民几乎全部领取养老金,但空巢和独居家庭普遍存在,由社区为其提供各种服务,体现了欧美独立生存的价值观。出于国情,我国开始重视养老问题与老龄化高峰几乎同时到来。弘扬“和文化”,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设计应从尊重老龄群体的观念和需求出发,鼓励并支持居家养老,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会支持系统,并发挥老年人自身作用。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障制度;居家养老

据1999 年联合国对191 个国家的统计和预测表明: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共62 个,占总数的1/ 3 。我国自2000 年开始已进人老龄型国家,并且有关专家预测,今后中国老年人口将长期居世界首位。解决养老问题是迫在眉睫的大事。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都是在老龄化高峰到来前20 年就开始重视养老问题,其公民也是从40 岁就开始考虑自己的未来。出于国情,我国重视养老问题与老龄化高峰几乎同时到来。因此,研究西方国家养老保障模式及其经验,努力探索各种养老途径和对策,动员包括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等在内的一切社会力量,共同来解决这一问题,对于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与西方养老现状之比较

1. 老年人的经济来源。从19 世纪80 年代开始,西方各国普遍由过去传统的家庭养老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现在已经完成了这项过渡,即或在农村,劳动者作为农业工人也已经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发达国家几乎全部老人都可以领取养老金。其养老的第一经济来源就是社会保险收入,子女对父母的经济援助并不多见,而且老年父母在态度上也是反对接受现金援助的。

在我国,这一点和西方社会的差异仍然是很大的。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标准低、救助能力弱,因此,大多数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还需要子女赡养。子女仍是老人社会经济支持网络中最重要的环节,代际之间的资源交换仍然很普遍。据国家统计局1994 年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老年人主要经济来源的排序中,57. 1 %的老年人主要靠子女或其他亲属提供经济帮助;其次,25 %的老年人主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居第三位的是离退休金,占15. 6 %;主要靠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仅占1 %。也就是说,八成以上的老年人其主要的经济保障来自子女、亲属和自己[1 ] 。另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 年,在全国60 岁以上未在业人口中,家庭成员供养是第一位的,占65. 40 %;其次是退休金,占29. 27 %;依靠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很少,占2. 38 %。

2. 生活上的照料。在西方社会,家务劳动已经商品化、社会化,养老中的各种照顾和支助性服务需求已经部分地依赖社会来完成。欧美发达国家都强调社区支持,即以社区为基础提供的正式服务,特别是上门服务来增强老人在家里的生活能力。如美国实施的“社会服务街区补助计划”( The Social Services Block Grant Program) ,即力图在各州帮助和支持老年人在家里有能力独立生活。该计划为老年人提供了较多的服务项目,主要有家政服务、家庭杂务、交通运输、供给膳食等,所有居家老人都能获得这样的服务。

目前,我国社会现实决定了对老年人的各种形式的照顾和资助性服务,绝大部分仍然是在家庭范围内完成或由家庭提供的。我国社区服务尚不发达,在老人的生活照顾支持网络中,子女依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城乡老人,特别是高龄、丧偶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对家庭的依赖程度更高。

3. 居住方式。在西方,老年空巢和独居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西方人不主张父母与子女住在一起,子女18 岁以后就应该独立,所以大多数夫妇健在的老人都有自己的住宅并在家里安度晚年。在欧美,无论有无配偶,只有老人构成的家庭具有较高的比例。另外,即使在西方,真正去养老机构养老的还是少数。据不完全统计,美国老人95 %在家养老,荷兰则为91. 4 % ,日本是96. 9 %。另据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和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局统计表明,1996 年,菲律宾居家养老的比例为83 % ,新加坡为94 % ,泰国为87 % ,越南为94 % ,印度尼西亚为84 % ,马来西亚为88 %。

在我国,有尊老敬老的美德,因为经济来源和传统观念等原因,老年人为儿女操劳一生,人老了想得到家庭的关爱,享受天伦之乐,所以与孩子合住的传统的居住安排仍占主导地位,自然与孩子合住的比例较高。但随着经济发展、住房条件的改善以及人们养老观念的逐渐转变,老年家庭空巢化是一个明显的趋势,传统的合住比例在下降。

4. 养老文化。西方文化强调彼此的独立,个人的奋斗,到了老年期也是如此。人们把独立和尊严看得很重,很难接受在自己老了以后,已经不再是“独立性的存在”而成为“依附性的存在”。西方的家庭代际关系属于接力式,即上一代对下一代有抚育义务,而下一代对上一代没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只有感情上的联系,不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子女成年后离开父母生活自立,而年老父母则由政府负责供养,所以对子女的家庭养老没有法律约束。例如,美国法律没有规定子女供养父母的经济责任作为代际关系的支柱。老年人愿意独立居住、不与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是欧美社会强调个人在尽量少地依赖他人帮助的情况下独立生存的价值观的体现,独立和自给自足的社会精神渗透在西方文化中,并成为衡量自身价值和他人价值的准则。

我国是“和文化”,强调彼此的依赖和合作。我国家庭代际关系则属于双向性的。父母承担了对子女的抚育义务,子女也相应地承担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在我国,对家庭养老的责任不仅是道德上所提倡的,而且在法律上也是有要求的,历朝历代都是如此。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宪法》、《刑法》、《继承法》、《婚姻法》等都规定了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1950 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不得虐待或遗弃。”《宪法》也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1980 年颁布的《刑法》规定:“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些规定使得家庭赡养不仅是一种伦理道德的反映,而且是每个公民必尽的义务,它具有法律的不可抗拒性。

二、通过比较对完善我国养老保障的启示

基于以上的对比分析,给予我们的启示在于:

1. 加快经济发展,创造丰裕的物质财富,为养老问题的解决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当前,我国生产力还不发达,经济基础薄弱,同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先期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国家和地区在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时,人均收入一般为1 万美元左右,而我国则为1000美元。国家拿不出更多的剩余产品来解决日益庞大的老年人口各方面的需求。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才有可能在抚养比例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实现国家建设、人民生活及老年人生活的统筹兼顾。

2. 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应从尊重老龄群体的观念和需求出发,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是多数老年人安度晚年的主要方式,是东西方老人的共性选择。根据养老场所的不同,可以把养老方式分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是一种与机构养老(养老院等) 相对的养老方式。但是,它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住在家中,主要由子女提供生活服务的“家庭养老”。生活的诸多不便除由自身、配偶、子女承担外,还需要社区或社会服务人员来协助解决。这是建立在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基础上的,以居家养老为形式,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基础,以国家政策法律管理为保证,实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体系,也是未来养老的主要模式。应该看到,居家养老满足了多数老年人在家安度晚年的心愿和需求,其社会效益较高,并且在经济上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又特别适宜资源紧缺的中国国情。面对未来中国庞大的老年人口,放着家居住房和设施不去利用,而去大力发展养老院,这是不切实际的。因此,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不但要考虑社会经济条件,同时也必须考虑老年人自身的养老意愿和需求,并以此作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重要参数。否则,很难建立起既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又能满足老龄群体基本需求的科学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既然世界上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是在家养老,所以,1991 年,联合国第46 届大会通过的《联合国老人原则》再次强调, “老年人应尽可能长期在家居住”。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

3.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建设,完善居家养老的社会支持系统。居家养老,特别是独立型的居家养老能够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完善社会支持系统。发达国家的居家养老方式,是在相对完善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社区服务体系的强有力的支持下实现的。随着我国老年人口增多,独生子女增多,核心家庭增多,独居老人等老年空巢家庭不断增加,传统的主要由子辈为父辈提供生活照料的养老服务支持功能弱化,一味地诱导老年人走出家庭,走进养老院、托老所,把老年人推向社会也是不理智和不现实的。这就需要社会化养老服务来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老年照料必须实现社会化。目前,我国的社会化服务水平还很低,必须扩大其受照料的社会渠道,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与帮助。并且,社会化服务要立足于社区,老年人生活在社区,他们具有地缘上的归属感、参与感,并有心理上的认同,因此,必须建立和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实践证明,社区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具有独特的优势。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从80 年代起步,经过20 多年来的发展已粗具规模。目前,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设施服务、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心理保健、文化娱乐、参与社会以及权益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但是,从总体看来,中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水平还比较低,发展很不平衡,许多地方的社区还没有起步;即使是经济发达地区,社区服务设施也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需求。特别是社区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较低,这种状况与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及老年人口日益增长的需求越来越不相适应,亟待改变。

4. 发挥老年人自身作用,自助养老,破解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难题。自助养老,积极养老,将成为21 世纪养老文化的重要内容。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在弱化,如果老年人能够自立自助,就能减少对家庭的依赖,就能破解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难题。在西方的养老文化中,老年人的“自助而养”早已是一个坚定的、有根基的、上下信守的文化观念。我们要学习西方老人的自助精神,老年人首先要自强自助,然后才是外界支持网络给予最必要的帮助。在传统的尊老文化中,由于老年人群被简单地定位为“受体”的角色,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这种基本力量的发挥。但老年人自己在养老中的责任是不能漠视的,他们自己也必须承担起养老的部分责任,要让老年人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并且要通过合适的机制使这种重要的力量发挥出来。

参考资料:http://www.crifs.org.cn/0416show.asp?art_id=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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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9-10
德国。他们没有子女赡养老人的传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将护理险纳入必要范畴。。
我只知道这个,等我发现其他的,再补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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