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里,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真实的金融凭证,但客观上是变造伪造的,为什么认定为诈骗罪?金

凭证诈骗罪不就是伪造、变造吗?

第1个回答  2014-07-18
应该定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D%A 1、本案的主体是银行职员和客户,现行我国银行大多已是上市公司(除农业银行没有外,不再是国有银行,但大多都是国家控股),上市银行的财产显然不属于贪污罪里要求的公共财产,因此本案不构成贪污罪。银行职员是属于商业银行里的职工,当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主体身份符合刑法第271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D%A 2、本案的客观方面是银行职员诱导客户采取多输密码、多签名的方法取走客户资金10余万元,再利用自己对银行存取款的交易记录便利使客户的存折上不显示交易记录,从而使银行的财产被非法侵占。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行为特征。%D%A 3、被采取多填密码、多签名取走的钱是客户的钱,还是银行的财产?上面的几个回答问题的朋友有认为这是客户的钱,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公民将钱存入银行,为了获得存款的利息,而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是通过将客户的存款以更高的利率放贷给企业或者他人所赚取的利率差。所以客户存在银行的钱未取走钱,是银行的财产,本案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是要造成客户存折上的钱是被他人冒领了事实,从而掩盖他们的非法占有。如果简单的认为是客户自己的钱,那么所实施的行为没有任何意义了。损失的是客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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