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3年末在黑龙江献过一次血,200ML。09年又在浙江献过一次,400ML。可是两次分别给了我两个献血证。要是我或者我的家人在山东用血,那我该享受多少优惠呢?两次的献血量可以累加么?要是报销的话,我要去哪里呢?还有就是献血后有没有时间限制,规定在多长时间内不用血就作废?我现在觉得很混乱,帮帮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