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章 案件处理

如题所述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案件处理过程,当用人单位存在确凿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且有明确处罚依据时,劳动保障监察员有权现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程序包括:


1. 当场作出限时整改指令或处罚决定时,监察员需填写预设格式的指令书或决定书,并直接交付给当事人。


2. 对于警告或罚款,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详情、拟定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权利,随后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填写处罚决定书,并由监察员签名或盖章,最后将决定书交付并由当事人签收。决定书需在2日内存档。


3. 对不能现场处理的案件,监察员需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详细记录违法单位信息、案由、事实等,等待上级审批。


4.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法律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如有违法事实不成立,将撤销立案。


5.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理决定,包括撤销立案。决定书中详细列出被处罚单位信息、违法事实、依据等,并告知救济途径。


6. 决定书制作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不在场,需依照相关法律程序送达。已作出的决定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仍需执行,特殊情况可延长。


7. 案件结案后,应建立完整档案,至少保存3年。罚款缴纳遵循特定程序,除当场收缴外,需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未履行的,行政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按部规定对案件进行统计和上报,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全文共六章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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