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增值税税率怎么算

如题所述

进口关税指的是一个国家为了限制外国货物的进口,保护本国商品而依法对进口的货物和物品收取的关税。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款的计算公式

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二、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2.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免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CFR、CIF三种。

三、根据三种常用的价格条款分别举例介绍进口税款的计算。

(一)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可直接计算出税款举例如下:某公司从德国进口钢铁盘条100000千克,其成交价格为CIF天津新港125000美元,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100美元=847.26人民币元(买入价)100美元=857.18人民币元(卖出价)税款计算如下:

(1)审核申报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确定税率:钢铁盘条归入税号7310,进口关税税率为15%。

(2)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当天外汇汇价为:外汇买卖中间价100美元=(847.26857.18)/2=852.22人民币元即1美元=8.5222人民币元完税价格=125000×8.5222=1065275人民币元(3)计算关税税款即:1065275元人民币×15%=159791.25人民币元。

(二)FOB和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在计算税款时应先把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折算成CIF价,然后再按上述程序计算税款举例如下:我国从国外进口一批中厚钢板共计200,000公斤,成交价格为FOB伦敦2.5英镑/公斤,已知单位运费为0.5英镑,保险费率为0.25%,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1英镑=11.2683人民币元(买入价)1英镑=11.8857人民币元(卖出价)

(1)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当天外汇汇价为:外汇买卖中间价=(11.268311.8857)人民币元÷2=11.577人民币元即1英镑=11.577人民币元完税价格=(FOB价运费)/(1-保险费率)=(2.50.5)/(1-0.25%)=3.0075英镑

(2)计算关税税款:根据税则归类,中厚钢板是日本原产货物适用于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为10%。则:该批货物进口关税税款=3.0075英镑×11.577×200000公斤×10%=696356.55人民币元。

消费税税额计算举例: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小轿车,价格为FOB横滨10000000日元,运费200000日元,保险费率5‰。

消费税税率8%。100000日元兑换人民币买卖中间价为8500元。关税完税价格:(10000000200000)/(1-5‰)=10251256.2814110251256.28141×8500÷100000=871356.7839196≈871357人民币元进口小轿车应当归入税号8703.2314,关税税率80%,关税税额为871357人民币元×80%=697085.6人民币元。

消费税计税价格:(871357元697085.6元)/(1-8%)=1704828.91元≈1704829人民币元消费税税额:1704829×8%=136386.32人民币元增值税计算举例:某外贸公司代某手表厂进口瑞士产数控铣床一台,FOBAntwerpSFr223343,运费RMB42240,保险费率0.3%,填发海关代征税缴款书之日瑞士法郎对人民币外汇市场买卖中间价为SFR100=RMB387.055。

关税完税价格:223343×387.055÷100=864460.24865元(864460.2486542240)/(1-0.3%)=909428.5342528元≈909429元数控铣床应归入税则税号8459.6100,税率为15%,则其应征关税税额为:909429×15%=136414.35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909429136414.35=1045843.35元应征增值税税额:1045843×17%=177793.32元

但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许多种不同的情况发生,针对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计算方式,大家在运用公式进行计算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照以上注意点进行计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错误。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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