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比例

如题所述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比例为8%。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8%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占缴费总额的40%,剩余60%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对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数额有直接影响。灵活就业人员自行承担养老保险费用,可选择缴费基数,通常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计算方式考虑缴费年数、个人账户余额及退休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的其他组成部分:
1、基本养老保险:通常包括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两部分;
2、基本医疗保险:可能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3、失业保险:一般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4、工伤保险:通常由政府根据行业风险程度来确定缴费比例;
5、生育保险:一般由政府根据政策规定来确定缴费比例。
综上所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需缴纳20%的费用,其中8%进入个人账户,占缴费总额的40%,影响退休金数额;余下60%归社会统筹基金,且退休金的计算将考虑缴费年数、个人账户余额和退休时职工平均工资,同时个人可根据当地工资水平选择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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