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结案证明怎么开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结案证明的开具方式如下:
1、结案报告通常由申请执行人撰写并提交给法院;
2、申请执行人无需将结案报告提供给对方当事人;
3、如有需要,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情况,请求开具结案证明;
4、法院执行已结案意味着执行程序已经完成或依法结案处理。
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
1、立案: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2、受理: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开庭审理: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听取双方陈述和辩论;
4、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
5、法庭调查: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等;
6、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7、判决: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宣布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结案证明的开具过程主要由申请执行人撰写结案报告并提交法院,无需提供给对方当事人,但在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开具正式的结案证明,以表明法院执行程序已经完结或已依法进行结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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