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翻新需要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宅基地翻新需要的手续如下:
1、向村委会提出房屋改建申请,并填写申请书;
2、村委会评审并公示,符合条件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公示,合格者报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通过后允许改造;
5、持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动工,改造后经检验合格,到房管部门登记产权;
6、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7、翻建新房需当地审批,不得超过三层或13.2米高,无宅基地使用权或存在争议者不能建房。
宅基地的权属变更:
1、宅基地权属变更的概念:指宅基地使用权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原因发生所有权人变更的法律行为;
2、宅基地权属变更的适用情形: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过村集体或乡镇政府同意后,可以进行权属变更;
3、宅基地权属变更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登记等步骤,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
4、宅基地权属变更的法律效力:权属变更完成后,新的所有权人将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依法行使使用权。
综上所述,宅基地翻新需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手续,包括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过多级政府部门的评审与公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证件,最终在符合当地建设规定和高度限制的前提下,经检验合格并登记产权后方可完成改建。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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