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4-30
一、司法审查的门槛
司法审查的门槛即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指的是一个争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为法院可以审理的行政案件。美国进入20世纪以后,行政权的不断膨胀,使“三权分立”这一宪政基石一度动摇,自由和人权受到威胁,为维持权力平衡和权利保障之需要,司法对行政加强了控制的力度,其重要表现之一,降低司法审查的门槛,让起诉变得更加容易。具体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被诉行为标准:从不可审查的假定到可审查的假定
20世纪以前,法院基于对“三权分立”原则的严格解释,为避免干预行政,在行政案件的受理上持不可审查的假定立场,即私人只能对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律对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法院应作不可诉的推定。20世纪,法院放弃了不可审查的假定,将可审查的假定确立为受理行政案件的指南,即在法律对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应作可诉的假定。那么,有什么理由支持可审查的假定呢?最高法院判例揭示了两点理由,第一,“确认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权力范围的责任,是一个司法职能。”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多大,不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做最终判断,而应由司法来最终决定;第二,“国会建立法院审理侵害人民权利的案件和争议,不问这种侵害是来自私人的不法行为,或由于行使没有授权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按照宪法关于司法权的规定,法院有权审理一切案件和争议,而不看涉及到谁。
在可审查的假定之下,法院受理案件没有正面障碍,而主要看是否属于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按照美国行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有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院认为以下事项在性质上不宜进行司法审查:国防、外交行为、政治任命、行政机构内部事务、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司法部的追诉行为。
与扩大受案范围的努力相一致,法院在界定排除司法审查事项时,往往持严格解释标准。关于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行为,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在法律规定达到“明白的和令人信服”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司法审查。关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院借助于行政程序法第706节规定的授权,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大大缩小了行政程序法第701节关于自由裁量行为排除司法审查之规定的适用余地。所谓的排除事项都不是绝对的排除,如果当事人以损害其重大利益或者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为由起诉,法院也应受理。比如,据Bryson法官介绍,行政官员对于行政机构对其采取的惩罚行为如停薪两周以上、解雇等行为不服,可以向其工作地法院提出上诉。未获得行政职务任命者一般无权起诉,但如果其认为其未获任命的理由是因为自己是黑人,违反宪法上的平等保护,则起诉可以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受案范围不但包括裁决(即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规章(即抽象行政行为),对于受理规章的理由,美方专家的看法基本一致。David教授认为,行政机关都有扩大自己权力的倾向,仅有政治制衡是不够的,司法审查的关键作用在于抑制这种倾向,并令行政当局真正负起责任。美国行政法的关键在于问责制。联邦政府发布规章时须阐明原因,而且预测所能达到的效果,但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对此,政治审议很难解决,而司法审查则可以提供出路。Jerry·Mashaw教授认为,赋予法官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有一个重要理由,法官在解释法律方面比行政官更有优势。在美国,对正当程序的重视程度往往超过对专业知识的重视,而法官所处的地位中立、独立,更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当然,即使不承认规章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也涉及到对作为政府行为依据的规章,法院也可以做一定的审查,但这种审查与将作为诉讼对象的审查不可同日而语。Bryson法官认为,司法审查是根据国会授权的立法严格进行的,但要判断一个行政决定是否合法,行政当局不是最好的评断人。
(二)原告资格标准:从权利损害到法律利益损害
归纳起来,原告资格标准经历了从权利损害标准向法律利益损害标准的转变。1946年行政程序法出台前,法院坚持权利损害标准,即当事人只有法定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其他利益受到损害时,没有原告资格。1946年行政程序法出台后,法院以法律利益损害标准界定原告资格,即当事人在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具有起诉资格。1970年,最高法院将此标准概括为双层结构标准,即宪法层次的标准和法律层次的标准。第一,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符合根据宪法规定的“案件”或“争议”,而只要被挑战的行为对当事人“产生了事实上的损害”即构成“案件”或“争议”;第二,被侵害的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与扩大原告范围的政策相适应,法院对“法律保护”持宽泛的解释标准,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不仅限于法律明确设定的权利,而且包括法律所明示或隐含调整意图的利益。
以上是对原告资格发展的粗线条概括,实践中的情况并非一目了然,据美方专家介绍,原告资格问题已经被搞得非常复杂,联邦最高法院在起诉资格方面的判例时而出现彼此矛盾或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据说,法院并不希望界定标准(包括前述受案范围的标准)太明确,比较模糊的标准使得法院有一定的回旋余地,可以避免法院介入敏感的社会、政治问题。
我方起草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稿在原告资格的规定中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因此,我们请美方专家介绍了美国的相应情况。美国没有在法律上规定公益诉讼这种形式,但法院判例创造了“私人检察总长”理论:为保护公共利益,国会既可以授权检察总长,也可以授权私人对行政行为申请司法审查,这里的私人就起到了检察总长的作用。根据这项理论,竞争者、环境消费者等当事人可以对不法行政决定提起诉讼。应当注意一点,这里的“私人”并不是“任何人”,也就是说原告资格并没有放宽到没有限制的程度,起诉人仍须具有一般人所没有的特定损害(仍应符合法律利益损害标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4-12
(今晚突然想起了些事,也想干起些不太好的事了,这说起来就是一些时事评论之类的,只觉得对大家会有些帮助,对于生活我们可以有更多的一些思考,对于网络世界,我们可以有更多的一些关注。此辑中,我将发表三篇文,两篇转载的,一篇是我自己写的。这篇文章对你们总归会有好处,长些见识吧!)
写这篇东西之前,朋友一直劝我,别这么说,会得罪读者的。
但我实在想不出来到底和读者说什么好。
在我眼中,读者不是上帝。我唯一能做的,就是不欺骗你们。
为了表示我的诚意,首先,我声名下写这篇东西的日期。现在是2006年12月29号,凌晨5点。我在北京,坐在我那台1700块钱买的破电脑前,写着2007年4月份的读编往来。
是的,你们一定失望了,你们希望看到的是最新的文章,至少不是早产四个月的东西,但我只能说,这没有办法,因为,这是一次彻底的改版,需要做市场调研,需要赶期刊展销会,所以我只能在一月四日之前把样刊做出来。
我没有什么歉意。因为第一,即使这样,我依然可以保证你们阅读到的东西比其他刊物好得多——这点信心我还是有的;第二,至少这是一个对得起自己良心的选择。
当然,我还有另一种解决方式,就是像我的同行们经常做的那样,把这东西说成是上市前三天写的。事实上,这种事情我也干过,但如果有得选择的话,我还是希望和你们说实话。
也许以前一直买《现代交际》的读者看到这样一期离经叛道的东西,会感到很失望。对这部分人,我倒真的很抱歉——尤其是那些全年订阅的,你们花了钱,却没有看到想看的东西,这是我们编辑部的责任。但歉意归歉意,改版还是在所难免的。为什么?原来的东西不好卖,就这么简单。我想,这年头不会有哪位读者纯情到把一本杂志的编辑当作拿着铁工资,一心为读者排忧解难的活菩萨吧。办刊物都是有目的的。
为什么要办刊?为了赚钱。
我为什么当编辑?为了赚钱。有了钱,可以不用再向快60岁的老头儿老太太伸手,可以吃到比食堂饭菜好一点的东西,可以买玫瑰花去泡妞。就是这么简单,正像郑渊洁说的,我是在为自己的嘴巴和生殖器打工。
说这些,主要就是想告诉你们,办刊并不是,至少基本不是为了读者。读者在杂志社的眼中,使消费者,当然,也可以说好听点,是衣食父母。但最重要的是衣食,而不是父母。这就是所谓的有奶就是娘。
所以说读者是上帝,究竟是矫情呢,还是别的什么呢?
和你们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我干第一份编辑工作时,顶头上司曾经在国内一本销量极高的青春励志杂志担任主编。一次校对中,我发现她选的一篇稿子错把“过犹不及”当成了“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意思使用,而且自己根本不知道这是用错了。我提醒她,是否应该改过来,她果然是见过世面,脸上带着微笑——微笑本来应该是暖暖的,但她此刻的微笑却让我觉得后背有些发凉——慢条斯理的说:“反正读者也看不出来,无所谓了。”
相信你们中已经有人猜到了结果。对,就是这样。错字改过来了,我因为不胜任这份工作,被要求彻底的回家休息了。回去的那天晚上,天气不算太配合,没下雨,“心若在,梦就在”这段声嘶力竭的歌声也没有及时响起。我为她远在不知道什么地方的母亲,捎去了最诚挚的问候。
自打那以后,我明白了一件事。也许,她真的把读者当成了上帝,但她信的是别的教。
至于别的教的信徒怎么看待上帝,中东那点事经常上新闻联播,我也懒得重复。
就这么和你们说吧,干这行的,绝大多数是拿读者当SB。那种什么母鳝鱼在下油锅时把身体弯成拱形,后来解剖才知道,肚子里怀了条小鳝鱼的白痴故事,不但堂而皇之的上了杂志,转载率还tmd不低。就算用左鼻孔想想,你家做鳝鱼不开膛直接油炸呀?你家鳝鱼胎生呀?这不是拿读者当SB是什么?
当然了,说同行的坏话,这不合规矩,但貌似也没有哪个智商正常的人认为不合规矩就是错的。你们觉得是不是?要是同行那你们当SB我不说是不是就是对的?
正如你们希望的那样,我是一个无神论者。换句话说,我不把你们当成上帝,这正证明了你们在我心中的地位。因为在我眼中,上帝是不存在的。我也不会拿你们当SB,这么做不厚道,我更喜欢用这个大家耳熟能详的词形容我的一些同行。
当然,退一万步来讲,就算我是一个信徒,我也不会拿读者——也就是你们,当上帝。如果让你们选择,你们是喜欢看到这样一本杂志呢,还是喜欢我们维持原价不变,把这本刊物办成中国的《男人帮》、《花花公子》、《龙虎豹》呢(要是没听说过,我劝你们了解一下。当然了,我从来没说过推荐你们看这类话,别到时候拿着句话来抓我的把柄。我的意思是说,就算不看,作为常识性的了解,你们也应该知道这些杂志是干什么的)?这就是问题所在。第一,我知道你们想看什么;第二,这样也能更多的赚钱。这样对咱们似乎都有好处,但事实上,借我们个胆我们也不敢选那些东西。原因我就不说了,谁都不傻。这就是第一个原则:不能无限满足读者的需求。
换一个角度,我们为什么不办一本给辛苦工作在色情行业第一线的小姐们看的杂志呢?难道她们除了《文化苦旅》就真不对别的书刊杂志感兴趣?事实上,是我们办不了。没干过那行,也没接触过,不好说她们喜欢什么。总之就是我们满足不了她们的阅读需要。这是第二条原则:不能满足无限读者的需求。
这样对读者,如果还说是把读者当上帝,那就太那个了。
那么,我们究竟把读者当成什么?这话不好说。朋友?我对这个词看得很重,到现在为止,我的朋友两只手外加一只脚就能数过来,也许以后会有些人成为我的朋友,但不是现在。上司?我要真懂得对上司唯命是从也不至于大学毕业两年换了四份工作。唯一能说的只有:我们需要你们。没有你们,我们杂志办得再好也无法维持下去。我当编辑短短的一年半时间里,眼看着两本办得非常不错的刊物倒下去,为什么?销量不行。倒不是读者不认,而是读者买不到,或者干脆没有发现这两本刊物。
所以,你们的购买和宣传,使我们把这本刊物做下去的唯一动力。如果你们觉得这本刊物还算说得过去,如果黄掉了还算可惜的话,那我将感到万分的欣慰。在这里也求你们件事,就是如果觉得这本刊物还可以的话,就向朋友们介绍下,或者在网上帮我们宣传下。这么做,往乐观了说,是可以让你们以后更容易买到,往悲观了说,是为了让这本刊物以后还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