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区别在哪

如题所述

法的渊源有显著差异: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如法国和德国,主要依赖成文法,判例虽存在但不作为正式法律来源,法律被视为一般性规范;而海洋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源自英国,美国是其代表,成文法和判例法均为正式法律来源。
法典编纂形式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倾向于编纂完整的法典;而海洋法系更倾向于颁布单一法律或法规。
在法律应用技术上,两者有明显区别:大陆法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参照成文法规定,再结合具体案情作出裁决;而海洋法系法官则先考虑历史判例,将当前案件与过往案例比较,进而提炼适用于新案的法律规则。
法律分类也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为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公法则涵盖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程序法等;海洋法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不存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普通法是基于普通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遍适用法律,衡平法则源于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判例。
诉讼程序和判决形式各异:大陆法系通常采用调查式审理,以法官为中心,采取干涉主义;而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式审理,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扮演消极中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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