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如题所述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一、了解职业病危害
首先,用人单位应充分了解其所从事的作业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这需要对工作环境、工艺流程和劳动者作业方式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二、制定并执行防护措施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制定具体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改善等。同时,要确保这些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职业病危害的性质、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这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四、实施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这有助于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五、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
如果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了解职业病危害、制定并执行防护措施、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实施职业健康监护以及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等。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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