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应该归属政府管理或保留事业机构编制。。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拆迁办本质上是协调政府和居民关系,并监管企业行为的一个结构,按照国务院分类,应该最终交由政府管理或继续保留事业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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