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

如题所述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依法监督、保障宪法与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人民检察院通过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管理机制,并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

(一)组织体系

我国人民检察院分四级,从高到低依次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

(1)中央设最高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级人民检察院;

(3)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属于基层人民检察院。

(5)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6)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7)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统或行业内设立专门人民检察院。目前仅有军事检察院。

(二)领导机制

1.双重管理机制

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具体表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另一方面,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隶属性质。具体表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体系中,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检察长负责制

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本院的检察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委托检察官行使部分职权,可以授权检察官签署法律文件。

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部分资深检察官组成。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就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报请上一级检察长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检察委员会所作决定,所有检察官必须执行。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改革,中共中央专门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党的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把脉定向、指路领航。

(一)两反转隶

2018年2月23日,为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全国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及44151名检察干警已经全部按时完成转隶到监察机关。

(二)捕诉一体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中央提出了内设机构改革的建议方案。同年12月4日,中央正式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着手改革实施工作。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刑事执行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等业务部门。改革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以数序命名,如第一检察厅(也可称普通犯罪检察厅)、第二检察厅(也可称重大犯罪检察厅)等。2018年12月24日,原业务部门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全部重新调整分配到第一至第十检察厅,按照新的检察权运行和检察职能行使机制开展工作。即对同一刑事案件,由同一检察官办理,全程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检察环节的各项工作,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成功“打样”后,经中央政法委同意,2018年12月印发了《关于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2019年底,省级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基本完成。

(三)中共中央首次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印发《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作为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但进入新发展阶段,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为此,2021年6月,中共中央专门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并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及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等多方面为新时代检察事业的发展指引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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