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的车把人撞倒,并认定为全责,但是到向保险赔偿时,医药发票是一共8.9万元.但是保险刻定只赔偿给我医药费只有49000元.说我的医药费上面注明很多自付,还有就是一些术前检查肝功能测定要自己付的,法律是不是这样注明.医药清单究竟是按照社保来认定还是按照保险公司来认定.为什么医院用药清单著明了自付之类的,保险公司就是按医院清单上面来计数.另外又用保险公司规定用药按比例来计,就等于是有些检查费不赔.有些药就按医院注明是甲类.保险又按照比例来计算.这不就是矛盾了吗?还有的是病人抢救了的时候.交强险已经赔偿了1万元抢救费,伤者最后凭了10级伤残.保险公司咳定金额赔11248元.还有按照广东省一般地区的误工费是不是为15.4每天.110天一共3342.9元.伙食费1600元.50文每天 32天. 护理费.只有960元.合里吗?请问我有什么办法让保险公司赔偿多一点.要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来要求保险赔的多一点?究竟在伤者抢救的时候的那一万元是属于交强险的,还是属于商业险的.我买的第三者是10万元的.交强险都买了.加起来是21万,保险公司是将全部数加在一起计`到最后减去一万元.我希望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多赔一些.我这样情况会成功吗?因为病人是在广州珠江医院做手术,出院办理的用药清单上面清楚列明是自付.甲乙类.上面打着自付的数目也很大.我自己计了也是4万多元.我能够有什么办法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多一些钱,无理由自付是要我自己出.那买保险来干什么,何况那手术是必要用到那些药的`我也没办法`....我只想医药费可以拿回多一些.请问我可以怎么去做.有什么律师可以帮到我.详细讲明给我听,行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