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缺陷是什么?

如题所述

  1.《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方面的内容,且仅限于对人身和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引起的国家赔偿。从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工作实践来看,由于目前《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过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侵权损害,由于《国家赔偿法》未将有些侵权行为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被侵权人无法通过国家赔偿这一法律途径和方式获得赔偿,即损害造成的后果大大超过被侵权人获得的国家赔偿额。
  由于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赔偿、间接赔偿、期待的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虽然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不法侵害,他们却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国家赔偿。
  因此,建议对《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范围进行修改,把所有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非常必要的。在目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种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形都包括进国家赔偿法的范围。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据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从国家赔偿角度来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才有国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如果国家机关的行为不违法,即使给当人造成了损失,也不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但就目前的侵权情况来看,有时难以区别违法与过失、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法律界线。
  3.《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即该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方式。该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该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计算办法。然后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再根据被侵权人受损害的程度计算出最高额,显然此
  赔偿标准过低。
  我认为,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若仅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作为一个基数作为赔偿的标准进行国家赔偿,在经济发达地区、高收入人群中显然过低。显然,我国国家损害赔偿的标准,主要是抚慰性赔偿。因此,建议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予以修改,明确规定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不同的国家赔偿标准。
  4.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是一个新的审判领域,尤其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一般都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此种做法,就使被侵权人觉得“赔与不赔、赔多少都是法院说了算”,怀疑人民法院进行“暗箱”操作。因此,必须对国家赔偿审理程序进行大胆改革,将公开听证程序引入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之中,以确
  保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公开、公正和透明。
  5.我国目前的《国家赔偿法》未在追偿程序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必然造成国家追偿权无法行使或者行使起来十分困难的被动局面。
  我认为,目前的《国家赔偿法》应尽快补充和完善关于国家追偿权方面的法律制度。建立该项法律制度的益处在于,一方面通过国家赔偿方式来追究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使追偿权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国家行使追偿权时,确保不侵害被追偿人的合法权益。
  6.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除了存在上述几个问题和不足以外,还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需要解决,即国家赔偿管理体制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7条的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 - 7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由此可见,《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管理体制在人民法院,即法律规定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具体审理赔偿案件,进行国家赔偿等事宜。
  我认为,在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存在以下不足和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一是赔偿机关设在人民法院有自行审理涉己案件之嫌,从而影响国家赔偿审理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显然,人民法院在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后,赔偿案件仍由自己进行审理和进行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必然对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的外在形象。
  二是到目前为止,国家法律对国家赔偿机关尚未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既要相互配合,又要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的关系。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冤假错案造成国家赔偿案件的产生,都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不能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能有关。因此,必须对目前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尽快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约机制,尽量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是国家已提出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目前的国家赔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有效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确保司法公正,建议应当将国家赔偿工作尽快从人民法院剥离出来,应单独设立一个法律委员会来具体负责处理国家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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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17
关于法律的不足网上都有很多的文章的,你可以搜一下,自己看看多总结一下
第2个回答  2009-04-18
最主要的立法缺陷当然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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