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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
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为了避免实践中再发生此类纠纷,建议财产的按份共有人在对财产投保时,应当将全部共有人均作为被保险人并将保险赔款的分配方法在保单上做出明确约定,或者各自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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