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查森林火灾是不是人为的?

如题所述

由公安消防部门, 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第十二条

下列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断后可以作为认定火灾
原因的根据:

(一)询(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记录;
(二)录音、视频资料;
(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图;
(四)物证鉴定结论;
(五)专家意见;
(六)尸体检验文书;
(七)实物证据;
(八)其他证明火灾原因、灾害成因的证据材料。
火灾现场实验报告和测谎鉴定结论,可以辅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证据。

第十三条
所有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根据。

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标准是:
(一)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对火灾相关客观事物的真实反映;
(二)每一个具体证据必须与火灾事实有关联;
(三)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全部证据的证明力标准是:
(一)用于证明火灾事实的各个证据都应当与火灾事实相关
联;
(二)全部证据能够证明待证火灾事实;
(三)全部证据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没有矛盾,
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
审查证据应当注意审查下列具体内容:
(一)询问人、被询问人、证人、当事人签名是否符合要求;
(二)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记录的内容是
否与火灾事实有关联、相互印证;
(三)提取视频资料、物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文书,内
容是否齐全、死亡原因是否明确;
(五)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是
否明确;
(六)其他需要审查判断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专家提出的火灾原因认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火灾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采信。
对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应当对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结合火灾调查情况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采信。

对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不一致的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应当比对鉴定使用的仪器设备、鉴定方法、鉴定人员经验等,结合火灾调查情况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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