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职业资格证书要考几门?

共要考几门,哪几门?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2-02
你好,朋友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内科学、外科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等专业,初级(包括士级、师级)和中级两个级别。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分四科: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考试在六月份进行,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底或当年年初。

祝愿你早日考上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考试通过后相关部门会下发护士资格证书。
第3个回答  2013-10-31
为加强对护士行业的执业准入控制,保证护理行业执业人员的水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护士执业考试简称CLEN.考试的目的是评价申请者是否具备护士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在中国进行护士执业活动的资格。
  考试采用标准化考试模式,分中、西医两个专业。考试内容包括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五个科目。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该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承担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考试合格者,将获得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考生凭此证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报名须知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全部考区采用计算机管理软件组织报名工作,其中要求:
  1、考生向考点报名并填写报名信息表;
  2、考点工作人员编制考生准考证号;
  3、考点录入考生信息,用软件进行空号检查;
  4、考点使用软件相应功能形成试卷用量表、考场分布表;
  5、考点使用导出功能将报名结束后的考生信息、试卷用量表、考场分布表导进软盘,寄我中心;
  6、考区使用导出功能汇总各考点报名信息后形成考生试卷用量汇总表;
  7、考区导出考生报名信息和试卷用量汇总表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报考条件:

  1、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2、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该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承担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考试合格者,将获得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考生凭此证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全国护士资格执业考试相关时间 :

  考试时间:每年4月份的第二个星期日。考试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安排并通知报考单位及应试者。考试对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者,均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护士执业证》办理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中专学历以下,经国家统一实行的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在岗护理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护理大专以上毕业的在岗护理人员。

2、办理程序:护理人员及单位分别填写《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及《护士执业登记注册名单表》。属县(市、区)的,经单位领导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局统一集员上报市卫生局;属市直及驻市的,由单位领导审核后直接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审核
后上报省卫生厅。

3、所需资料:考生学历证书、身份证、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现单位护理在岗证明,一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

4、注册时间:每年7—8月份,收费标准:8.00元(不含证书工本费)。

   报名时间:每年十二月前 费用:3200元

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
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

(卫办人发[2002]118号 2002年1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起,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依照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执行。
  二、凡符合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2003年度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时取得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准入资格。
  三、凡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或者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四、军队系统护士的考试和注册工作由军队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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