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可以。
法律依据: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
1、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2、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所以,只要乙肝患者肝功能检查正常、HBV-DNA阴性且无肝炎症状的就可以报考,但是如果以上三项中只要有一项异常,都不能报考公务员,须经过治疗待病情恢复稳定后才可报考。
扩展资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 年5 月18 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的第二条规定:" 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主要包括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等。"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参考资料:人民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