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题

1.两个机构联合对一家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如何处理?答案是该企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2.如果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如何提起行政诉讼?答案是必须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这2个题是不是涉及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否则为何答案不一致

1、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途径,让行政机关自己纠正错误; 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是法院来作出裁判。
2、有的行为复议后还能诉讼,除了极个别的,复议一般都不终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4.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差异的司法活动。
一般说来,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其发展之初,往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且许多司法原则是共同的,如公开审判、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合议制等。所以二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他们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主要的有:
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生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行政诉讼只发生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4.诉讼权利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对等的,如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起诉,行政主体一方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以存在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先行条件;民事诉讼则不需要这样的先行条件。
6.是否适用调解不同。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是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可能通过被告与原告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四、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法是指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典。但在实际行政诉讼中所称行政诉讼法则是指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或者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和一些具体规定等。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由此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之一。行政诉讼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2.行政诉讼法是一种诉讼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具体规范行政争议的裁判过程及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各种活动的准则。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立法目的):
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五、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我国广义即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5.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六、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
3.审判人员独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应依法进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非指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并实行两审终审制。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诉讼程序
1.一审
(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行政诉讼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的客体:认为被行政机关侵犯权益的法人或者组织
就是俗说的:“民告官”
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行政诉讼的性质: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制监督制度。
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即是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的功能:
平衡功能:立法虽然力图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能保证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完全符合法律。故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权予以制约以达到平衡。
人权保障功能:行政诉讼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人权保障功能。
提供社会公正功能:行政诉讼提供的社会公正功能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本身公正和法院判决公正来实现的。
回答者: 江南2020 - 秀才 三级 3-1 18:12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个答案是不正确的。一切以法律条文为准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区别的: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方(也就是企业)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就行政处罚的决定进行再次审查的活动。(如第一题)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方(也就是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在行政诉讼里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里面的被告。如第二题

就这两题二者的简单区别就是:
第一题:行政复议是企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题:行政诉讼是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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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01
1、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途径,让行政机关自己纠正错误; 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是法院来作出裁判。
2、有的行为复议后还能诉讼,除了极个别的,复议一般都不终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4.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差异的司法活动。
一般说来,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其发展之初,往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且许多司法原则是共同的,如公开审判、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合议制等。所以二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他们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主要的有:
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生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行政诉讼只发生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4.诉讼权利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对等的,如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起诉,行政主体一方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以存在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先行条件;民事诉讼则不需要这样的先行条件。
6.是否适用调解不同。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是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可能通过被告与原告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四、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法是指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典。但在实际行政诉讼中所称行政诉讼法则是指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或者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和一些具体规定等。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由此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之一。行政诉讼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2.行政诉讼法是一种诉讼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具体规范行政争议的裁判过程及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各种活动的准则。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立法目的):
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五、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我国广义即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5.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六、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
3.审判人员独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应依法进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非指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并实行两审终审制。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诉讼程序
1.一审
(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行政诉讼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的客体:认为被行政机关侵犯权益的法人或者组织
就是俗说的:“民告官”
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行政诉讼的性质: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制监督制度。
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即是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的功能:
平衡功能:立法虽然力图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能保证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完全符合法律。故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权予以制约以达到平衡。
人权保障功能:行政诉讼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人权保障功能。
提供社会公正功能:行政诉讼提供的社会公正功能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本身公正和法院判决公正来实现的。
第2个回答  2009-03-01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区别的: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方(也就是企业)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就行政处罚的决定进行再次审查的活动。(如第一题)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方(也就是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在行政诉讼里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里面的被告。如第二题

就这两题二者的简单区别就是:
第一题:行政复议是企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题:行政诉讼是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复议和诉讼的重要区别。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3-01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个答案是不正确的。一切以法律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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