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4-21
你说得条例不清晰,害我理了好久。
1.你在一个月前提起离职,符合劳动法法定要求。
2.单位的行为不合法,工资、保险等在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结清。档案在离职后十五天内单位负责办理转移手续。
3、你的交接符合法定手续,若单位不肯进行交接工作,你这时候要注意了,一定要开书面证明为什么不进行交接工资,否则到时候单位说你没有进行交接工作,影响了单位的操作运行,损失了多少多少钱而要求你赔偿。
最后,祝你顺利离职。
第2个回答 2020-04-15
员工处于试用期,那么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工资的80%计算,同时员工本人需要承担社保的个人部分。在厦门地区当地员工扣300元左右,外地员工扣180元左右。
而员工没有做满一个月,那么就应该按照员工实际上班天数计算工资,使用试用期的月薪除以应上班天数,再乘以实际上班天数,之后扣除社保费用就可以计算出实际工资了。
第3个回答 2020-04-13
工资是按离职时间算的,你什么时候不干了就什么时候结算工资。办理离职手续时会核算员工离职当月的工资,但薪资发放需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发放规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