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怎么填

如题所述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取得年度”:填报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公历年度。第5至1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3.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符合不税收入条件且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4.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4列“调减金额”。

5.第5列至第9列“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填报纳税人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申报年度的以前的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金额。前一年度,填报本年的上一纳税年度,以此类推。

6.第10列“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的金额。

7.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 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

8.第12列“结余金额”: 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减除历年累计支出(包括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后尚未使用的不征税收入余额。

9.第13列“其中:上缴财政金额”:填报第12列“结余金额”中向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缴回的金额。

10.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3列“调增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12列=第1行第3-5-6-7-8-9-10列。
2.第2行第12列=第2行第3-6-7-8-9-10列。

3.第3行第12列=第3行第3-7-8-9-10列。

4.第4行第12列=第3行第3-8-9-10列。

5.第5行第12列=第3行第3-9-10列。

6.第6行第12列=第6行第3-10列。

7.第7行=第1+2+3+4+5+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4列=表A105000第9行第4列。
2.第7行第11列=表A105000第25行第3列。

3.第7行第14列=表A105000第9行第3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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