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又有改变,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所以应当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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