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对中国援助主要集中在建国初期。1950年2月14日苏联政府向中国提供12亿卢布(合4亿美元)贷款协定,年息1%,期限5年,规定用于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苏联交付给中国的机器设备与器材的支付。1950年全年这笔贷款支付2.4亿卢布。在三年恢复时期中国中央政府总投资62.99亿元中,这项苏联贷款所占比例14.3%。1951年2月1日,中苏两国政府签订苏联向中国贷款12.35亿卢布,用以购买在抗美援朝战争中所需要的军事装备弹药和铁路器材。规定1950年10月19日志愿军入朝作战以前的以全价付款,以后的军事装备和弹药以半价付款,铁路器材以75折付款。1951年4月10日、9月12日毛泽东与斯大林在电报中商定了两笔用于抗美援朝的追加军事贷款约10亿卢布。1952年11月9日,中国向苏联签订10.36亿卢布贷款协议,购买60个师装备。
1950年代,苏联对中国贷款共13笔,总计56.76亿卢布。
经济建设贷款共四笔12.5亿卢布;
抗美援朝贷款共七笔44亿卢布;
苏军自旅大撤退时剩余物资一笔7.23亿卢布;
移交中苏合营公司的苏联股份贷款一笔2.78亿旧卢布。
至1960年,中国已经向苏联出口了72亿卢布的货物用于偿还贷款与延期付款的苏联援建中国重点工程项目的费用,还需要继续出口79亿卢布的货物以全部还清(其中贸易欠款20亿卢布,其它为贷款本息)。1961年3月苏联对中国的50万吨古巴蔗糖贸易贷款3.296亿1961版新卢布(1新卢布等于4.45旧卢布)。1961年4月,中苏双方达成协议:1960年中方贸易欠款可在5年期间分期归还,中方借用的50万吨蔗糖欠款可在1967年以前归还,均不计利息。中国在1965年主动提前还完所欠苏联债务。苏联对中国的贷款总计约为80亿旧卢布,加上利息,自1950年以来,中国对苏联的债务86亿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