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的行政诉讼法全文

如题所述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务院令第321号

发布日期:2001-11-16

执行日期:200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六章 行政法规解释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 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 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 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 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

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 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 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 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 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 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 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 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 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 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 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 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 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 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 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 度。

第八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 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 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 审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 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 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 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 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 项。

第九条 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 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 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 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 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 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 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 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 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 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 理、公共服务转变;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 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 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 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 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 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 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 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 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 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 形式。

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 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 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 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 称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 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 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 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 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 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 同签署。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 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 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 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 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 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 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 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七条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 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 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 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 定;

(三)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 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 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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