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20-08-29
由于98年我国对传销政策的调整,逐步有人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了传效一词。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人们把“专卖店加直销员”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为“直销”。而把无专卖店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之为“非法传销”。“传销”一词反被淡化了,没有了明确的定义。二○○九年末,我混进了江西上饶的一个传销团伙,在其中生活了二十三天。
传销在我国明文规定:违法犯罪。传销是不以商品交易为目的,而是通过“加盟者”所交的“加盟费”为目的,传销在于脱贫致富,指望种粮发家不现实,养殖渠道又不畅通,做生意缺乏本钱,他们渴望找到一条门路,能够发家致富,在左邻右舍中扬眉吐气,风风光光。
你再邀他进组织,那你是他的上级,但我也是他的上级。下级进组织要收费,上级会受到一部分钱。传销销售对象则以自己为主,自己购买公司的产品,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下线其实就主要以自己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这种销售模式是损害销售员利益的,它不会给下线销售员带来任何报酬,相反还造成了损失,并且在销售给自己的过程中是学不到任何销售技术经验的,只有把产品推销给他人才需要技巧。